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受贿财物送回还构成犯罪吗?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

日期:2023-01-0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受贿犯罪

  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制定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但一旦刑法制定,刑事政策只能在刑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否则,它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如果刑事政策超越刑法,发挥犯罪化作用,就会违反合法性原则。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解答相关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受贿财物送回还构成犯罪吗?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

  既损害了刑法人权保障功能,又违反了刑法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甚至超出了刑法对无罪行为的作用,也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的确,在后一种情况下,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待遇,但不能认为所有有利于被告的待遇都是正确和适当的。

  众所周知,我国的刑事立法已经对刑罚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由于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限制,外国刑法可以包含轻罪和一些轻罪。已被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在这种刑事立法模式下,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轻易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视为犯罪。无需详细说明理由。刑法第三条第一款是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因此,不宜过分利用所谓的刑事政策来免除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行。在受贿罪普遍、严重的背景下,在司法解释原本意在严惩受贿罪的情况下,将《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扩展到构成受贿罪的情形。恐怕这不是刑事政策。

  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功能来看。《刑法》第13条但书在解释犯罪构成时发挥了重要作用,突出表现为不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被解释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但是,一个应受惩罚的行为一旦被合理解释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不应该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宣布无罪,否则,刑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可以宣告某一行为无罪,但书的效力也是有限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起作用。一方面,不能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对任何符合故意杀人、放火、绑架等严重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宣告无罪;另一方面,对于起点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犯罪,一般不可能根据第13条但书宣布无罪。

  比如,当刑法规定“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时,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能再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宣告无罪。受贿罪既是一种严重犯罪,也是一种数额较大的犯罪。所以只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就不应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宣告无罪。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受贿财物送回还构成犯罪吗?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

  从上述研究观点认为可能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后果分析来看。按照上述理论观点,即使故意收受他人进行价值1000万元的贿赂,但只要我们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就不以受贿罪论处,这显然不合适。

  鉴于上述情况,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只能限于犯罪人当时客观地从他人手中收受财产(或者财产已经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 ,但不存在故意贿赂行为。在实践中,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要求受托人支付财产,而是要求受托人强行离开财产,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及时返还或交出。例如,当受托人前往国家雇员的住所时,国家雇员一打开门,将受托人的物品扔进房间,受托人就被要求离开。

  第二天,国务院工作人员将归还或提交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拒绝、事后及时自首或者返还的行为,足以证明他不是故意受贿的。

  第二,在请托人给付财物时,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自己内心拒绝,但基于某种社会原因我们不能发展做出选择拒绝表示一个或者问题做出拒绝表示不合适,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例如,请托人趁国家教育工作相关人员躺在医院实际行动(说话)不便时,将金钱利益放在床边,国家经济工作服务人员出院后将金钱退还或者上交。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受贿财物送回还构成犯罪吗?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

  上海刑事大律师注意到,病人家属希望外科医生(假定为我国国家安全工作技术人员)做好手术,在手术前给外科医生1万元红包。外科医生当时人们并没有拒绝,担心当场拒绝造成家属的误会,在病人出院时退还红包。在这种不同场合,国家建设工作专业人员都是基于某种重要原因分析不能实现做出拒绝表示但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没有受贿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受贿财物送回还构成犯罪吗?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 http://www.lvshi112.com/zmxsls/287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