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日期:2021-05-21 阅读: 关键词:拖延结算,建筑律师,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上海市律师咨询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于以梭变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发包人)中篇实务问莩·第五部分工程蛄算标准和工程量的定确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实践中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人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将其厂房发包给B公司施工,双方于2006年7月1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范围包括办公楼、车间、门卫室等;2、开工日期暂定为2006年7月10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07年9月8日,工期为425日历天;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将决算书交给发包人10天内付至合同造价的7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决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二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其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4、保修期满一年后的14天内支付3%保修金,满二年后的14天内支付剩余保修金。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合同签订后,B公司开始施工,在2008年9月25日,将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A公司。2008年10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提交了结算资料并得到了A公司的确认。在审价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几次给出的审价意见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至起诉之日止,双方仍未就审价意见达成一致,系争工程也未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10年7月B公司以A公司拖延审价为由,将A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72,098,287元。B公司则反诉A公司要求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扣除工程保修金5,271,554.25元等。

  一审期间,法院就系争工程造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确认了工程款金额。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院再审的过程,前后耗时四年,最终尘埃落定。其间双方最大的争议则集中在对应工程造价95%的余款之付款时间,即B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双方就审价意见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时,付款时间该如何确定。

  二、各方观点

  A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决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毕,并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二天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B公司虽递交了决算资料,但至今双方并未完成审价。而至起诉之日,竣工资料也尚未存入档案馆。所以,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不具备,A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B公司则认为,A公司应于2008年9月11日(主要建筑物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次日)付至工程款总造价的95%,相应利息损失亦应以该日为起算点。B公司称提交决算资料后,双方一直就审价进行沟通,但A公司每次给出审价意见的金额都远低于实际工程造价,B公司不能接受,审价未能完成的责任不在B公司。

  三、法院的判决及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Y公司工程款51,148,366.25元;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B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起算日为2008年12月11日,保修金部分则自保修期满之日计息);B公司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竣工备案和档案验收手续。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后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至起诉之日尚未能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合同约定的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时间点无法确定,而工程早已竣工交付,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自2008年12月11日(60天审核期间届满)起计算利息。上海市律师咨询

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http://www.lvshi112.com/lvshizixun/shanghaijianzhugongchenglvshi/82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