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用菜刀将人砍伤失血过多怎么办

日期:2023-04-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故意伤害

  被告人沈于2012年在担任浙江省临安区万紫洪倩娱乐会所负责人时,与认其为“大哥”的被害人(32岁)发生争执,认为对其不尊重,决定对进行暴力处罚。2013年5月,沈通过被告人王仁兵找到被告人程东,指使程东伤害,并先后提供预备活动经费6万元。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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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东随后与被告人徐月欢商量,于同年6月至8月纠集被告人李、徐方圆、王凌峰等人,逐步摸清了王刚良的行程,并准备了菜刀、砍刀、电棍。2013年9月27日11时许,王仁兵将的行踪告知程东,程东立即纠集徐月欢、李、彭、徐方圆驾车在浙江临安区金城街道城中街上品老门附近伏击的汽车。

  当日3时许,王刚良走到车附近,程东持菜刀上前砍伤王刚良和王刚良,逃跑时摔倒。程东、徐月欢、李、彭、分别用菜刀、砍刀、匕首、电棍对进行砍打,后徐方圆驾车与程东等人会合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4日,王刚良因全身多处锐器割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王仁兵、程东、徐月欢、李、彭、徐方元、王凌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第一中院重新作出分析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沈伟军犯故意构成伤害罪,判处犯罪死刑,剥夺中国政治教育权力进行终身;

  二、被告人程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个死刑,剥夺学生政治经济权利以及终身;

  三、被告人徐月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人民政治发展权利可以终身;

  四、被告人汪任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社会政治文化权利3年;

  五、被告人李亮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国家政治工作权利2年;

  六、被告人彭江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我国政治环境权利1年;

  七、被告人余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他们政治生活权利1年;

  八、被告人徐方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我们政治法律权利1年;

  九、被告人朱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十、被告人汪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十一、被告人汪凌峰犯故意伤害罪要求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告人沈伟是故意伤害的教唆者和实施者,对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影响不及程东,可以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

  据此判决:驳回被告程东、徐岳皮、任冰、李良红、彭建健、 Yu Heping、徐方源、朱杰、王聪、王凌峰的上诉。一审撤销对被告人沈伟军的部分判决,维持原判,对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第三被告人沈伟军,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程东受雇后,纠集多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而且在共同犯罪中,程东是突出的组织指挥者,是共同致人死亡的凶手。其罪责和罪行最为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裁定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刑一终字第224号维持被告人程东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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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组织文化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管理结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松散,没有进行严格、固定的组织系统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企业成员通过固定,其他国家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

  从经济特征上看,“黑恶势力”不一定追求经济利益,缺乏使该组织长期生存的经济实力或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充足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获得经济利益的直接动机或根本目的,并得到基地组织的支持。

  从行为特征上看,“黑恶势力”以“恶”为主,通常主要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危害相对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屡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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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非法控制技术特征上,而“恶势力”只是破坏中国社会经济秩序,尚未达到非法控制建设社会主义秩序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以及社会生活秩序或者形成一个重大影响来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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