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发现,如何界定犯罪数额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例如,在张文贡非法集资案中,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不仅包括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数额,也涵盖了已经到期、投资者已收回本金的部分。这些行为均被视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全部计入犯罪数额。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将深入剖析此类案例,揭示非法集资数额计算的法律逻辑。
一、续投资金与犯罪数额的关联
对于辩护人提出续投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主张,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指出,在张文贡案中,确实存在投资者在产品到期后继续投资的情况。这种行为再次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公诉机关将其计入犯罪数额的做法并无不当。即便考虑到投资者损失的统计,续投数额的计入也不会导致统计数据的偏差,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未被采纳。
二、积极退赃与从轻处罚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的积极退赃行为或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以邓某案为例,其在归案后提供了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损失,法院因此酌情从轻处罚。
三、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赃物处置及赃款追缴常常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以伍水军非法集资案为例,行为人使用个人财产和非法集资所得购置房产,并将房产抵押贷款。当信用社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时,与刑事追赃产生冲突。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介绍,深圳中院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即首先区分房产是否被侦查机关查封,仅对查封房产涉及追赃,未被查封的房产,信用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区分购房款中合法与非法部分的比例,以确定信用社的优先受偿额度。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在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分析了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知。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资格获取相关个人信息,即可认定为非法获取。张某某在其公司微信群中下载并保存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尽管其任职公司或个人均无权获取这些信息,但因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被判刑。
结语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不仅要关注犯罪数额的准确计算,还需深入理解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及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见,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请注意,上述内容已经过重新编写,增加了详细的解释和案例分析,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来讨论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