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要求接孩子后即马上投案能否成立自首?上海刑事大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3-05-0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上海刑事大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被抓要求接孩子后即马上投案能否成立自首?上海刑事大律师告诉您

  一、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以其孩子在幼儿园无人接送回家为由,向侦查人员申请接孩子回家后即马上投案,并在接送孩子后,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自首行为,是否能够成立自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被警方通缉后,积极向警方申请接孩子回家后即马上投案,并在接送孩子后,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管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警方找到他之前就自动投案自首,但其属于自愿投案,并在短时间内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应认定其已经自首。

  但是,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先接孩子再投案,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恶意的行为,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先接孩子再投案是为了逃避抓捕或者规避法律责任,那么其自首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但如果其行为属于在孩子安全和自身安全之间做出的正当选择,那么其自首行为应该被认定。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逮捕、羁押和取保候审,应当尊重其人身尊严和人权,不得使用酷刑、威胁、诱骗、假扮他人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愿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予逮捕,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已经逮捕的,应当进行讯问,但可以先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和取证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其刑罚。

  三、上海相关案例分析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沪02刑初149号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晚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前曾经对被害人做出过辱骂和威胁的言语和行为,但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在法院审理中还自愿退赔了部分医疗费用,表现良好。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112刑初450号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5日自愿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前曾经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下,法院普遍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态度。同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的主动退赔行为等积极表现,对其进行适当的从轻处罚。因此,自首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为被告人减轻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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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接举报到其居住处被控制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投案,且在接孩子回家后即刻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在审理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和其他积极表现,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首并不等于免罪。被告人的自首行为只能作为刑罚量刑上的从轻或减轻因素,而不能作为免于刑罚的依据。此外,在侦查机关的批准下,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后,侦查机关也要依法进行必要的取证和讯问工作,不能简单地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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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上海刑事大律师需要提醒的是,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和损失,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如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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