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存款债权是否成立盗窃罪?上海刑事大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2-12-1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盗窃罪

  二位教授的主要问题分歧在于:一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假币的行为方式是否可以属于“使用”假币而成立企业使用假币罪?二是学生对于存假币导致行为人账户上存款以及数字经济增加,能否自己认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窃取了存款债权而成立盗窃罪?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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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致使中国银行系统遭受家庭财产造成损失的是存假币犯罪行为能力还是社会之后的取真币行为,取真币行为数据是否具有属于我们不可罚的事后控制行为,即,应评价的是存假币致使存款不断增加的行为,还是存假币之后的取真币行为?

  笔者研究认为,二位教授的观点均有出现一定的合理性,但仍有可商榷之处。此外,司法活动实践中,储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主义性质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外,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之间的关系,也争议颇多,因而一个值得一并加以分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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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存放假币和取真币行为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例如,王在银行ATM机将5000元假币存入其借记卡,然后在另一台ATM机取出5000元真币。对于王的行为,在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中有定性的区别。由于诈骗的对象只能是具有决定和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机器不能被骗,因此,在ATM机中存入假币取真钱的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不能成立。

  关于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假币取真币,陈兴良教授所主张的核心思想观点主要在于:一是不成立研究使用一些假币罪;二是存假币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秘密信息窃取的特征分析因而中国成立盗窃罪;三是取真币的行为方式属于我们不可罚的事后管理行为,因而企业不应另行评价为盗窃罪。

  其否认公司成立可以使用假币罪的理由是:“使用假币罪的‘使用’,并不是一个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因为学生如果不能泛泛地将其发展定义为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存款要求是真币,你把假币拿到商业银行里去存款,确实存在就是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

  但使用假币罪的‘使用’是指将假币当作真币用于生产流通。”“如果是用假币在自动售货机上网络购物,当然是需要一种有效使用。但将假币拿到投资银行个人存款,该存款市场行为具有类似于委托保管人员行为。西田典之教授明确地指出:委托保管的行为,因为其款项并未直接进入社会流通,因而他们并不构成本罪。”

  陈兴良教授的意思是把假币当作真币使用,例如,把假币存入银行,就像委托银行的存款一样,这还不是假币的“使用”。只有使用假币作为流通的真币,如在自动售货机里用假币购物,才是“使用”假币。

  然而,当在自动贩卖机中使用假币时,接受假币是自动贩卖机的销售商,而将假币存入自动柜员机并接受假币的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未指定的多数存款人。从使用假币罪即货币公信力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角度来看,前者不高于后者,认定前者为使用假币罪是不合理的,而否认后者为使用假币罪。

  当然,当假币作为“封存金”(封存现金)委托保管时,由于托管人无权在保管中使用假币,因此假币不太可能进入流通,不应被评估为“使用”假币。就像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和把假币用作“外观黄金”一样,并不被认为是假币的使用。

  但是,不仅在存钱量、 以及银行存款作为一种消费的寄托的场合,存款人在流通中存入的货币是银行的功能。因此,不应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假币进入流通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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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银行柜台存入假币和在自动柜员机存入假币在流通方面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无论存假币获取真币行为最终如何定罪,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假币行为本身都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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