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怎么办?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刑事证据

  经统计,调查人共向证人发问了44个问题,主要通过事实进行包括作案人是谁、几人作案、作案时间、作案持续发展时间等。证人回答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分析就是看见了一个儿子被杀害,这个学生回答确立了其为本案唯一目击证人的身份。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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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展开问卷调查工作之前,已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证人瘫痪在床,从其卧躺的位置断言,其无法目视作案现场。从此份谈话笔录的最后的备注“家里人证明陆秀兰看不见电视”(无论是传统电视技术还是网络电视新闻节目)也能说明企业直接目击的虚假性。这个系统关键管理问题的回答教师不仅需要涉及到证人作证能力,直接影响涉及到以下要求所有老师提问作答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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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会结束后,关于案件发生的时间有三条证据:一条是对胃液、食物和液体物质的尸体检查,即从当地冬季晚餐时间5-7:00开始的“最后一餐超过6小时”结论。计算30分钟的用餐时间。死亡时间应为晚上11:30或12:30之后;目击者杨忠平和蔡志芳作证说,火灾发生在早上6:20找到受害人住所时;被告多次供认凌晨3:00到受害人家中借钱。

  受证据三方面的限制,犯罪时间设定在凌晨3:00至6:00之间,例如,一人犯罪,火灾发生后在受害人家中从进入到离开至少三个小时。调查的目的是在分析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的基础上,找出真正的凶手是否是被告。在没有预兆的情况下,问问一个75岁的慢性病患者,没有受过教育,无法无天的人,让他回答令人困惑的犯罪时间和持续时间有多难。

  一旦证据确凿,姜慧忠就可以认定凶手是凶手(同时排除了他人的可能性),并可以否认他在谋杀后回家睡觉的供认。他妻子的证词也否认了这一点,即被告早上出去睡了大约一个半小时(3、30或4、30)。然而,陆秀兰对有关犯罪和犯罪持续时间的九个问题的回答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调查人员应该为提问造成的混乱负责。

  例如,卢秀兰开始伸出两个手指,清楚地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凌晨2点开始犯罪的,然后法官问了一个非常跳跃的问题:“你有三个小时来放火吗?” 卢秀兰又伸出了三个手指。这是一个突如其来的结论,没有确定证人是否知道嫌疑犯的存在,因为只有在证人知道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提出下列问题,如人数、确切时间等,然后才能继续询问是否知道离开的时间。

  直接询问犯罪持续时间似乎在行为中有先入为主的想法,浪费了证明真实事实的机会。既然证人已经清楚地说明了案发时间是凌晨2点,他又重复了一遍,并使用了有指导的提问方式,即“大约2点到3点?” 给人的感觉不是为了为事实寻找证据,而是为了不纯粹地锁定供词和询问。证人回答说:“你什么时候离开的?” 指二指和指三指,一般人认为答案很相关,很清楚,会理解留二、三指左右。

  但让人怀疑的是调查人的便条“说2、3小时”,瞬间都完全崩溃了! 这种解释是否需要非常困难地调查?这和询问和回答有什么区别吗?调查员急于解释,很快就得出了什么结论?说,“你在那里多久了?” 卢秀兰还露出两个手指和三个手指,他说的是什么?我可以问这位法官,问题的答案或问题的答案,是问题错了还是答案错了?这种基于图表的武断解释,从调查开始就偏离了证据的客观性。

  制定并改变规则,单方面追求与纵火时间相吻合的证词,反复询问犯罪时间,是调查人员不光明正大的发明。例如,当你第二次得到2点钟方向的答案时,下一个问题是“3点钟方向对吗?”答案还是两点钟。即使按照陆秀兰的证词,如果是姜慧忠所为,火灾发生的时间应该在五点到五点二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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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即便如此,如果犯罪心理学家得出结论认为蒋某在杀害受害人后在家里待了三个小时,然后纵火逃跑,这是常识吗?房子里的火烧了一个小时才烧到屋顶,纵火烧了一个多小时才被发现着火,这合理吗?你把房子烧了一个小时有什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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