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故意杀人如何申诉?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故意杀人的申诉

  在研究判决书、查阅南通中院向当事人开放的部分卷宗、与当事人家属的口头沟通后,通过汇总获得的信息全部作为判断案件是非的主要参考。本着客观、中立、公正、科学的逻辑分析方法,鉴定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出具以下鉴定意见,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者在核查案件、判断案件是否存在冤假错案时参考。本文未完成的事实,只有在所有档案调整完毕后,才会做出判断。请改正这篇文章中的错误。上海刑事大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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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姜惠忠:1948年1月9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兴北村七组村民,平常靠务农人员和在我们村里打零工为生,偶尔进行捡拾垃圾废品换钱贴补以及家用,小学数学文化发展程度,眼睛具有高度重视近视,患有夜盲症,夜晚工作几乎全盲,身高160厘米,体重50公斤,体型偏瘦弱,性格比较胆小怕事,从未宰杀过活禽,“文革”期间曾担任过本村实际社保中心主任,平常生活喜好探听邻家家事,与受害人自己同住一村的一个部分村民学习小组,两家企业路径选择距离5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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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姜慧忠在无锡监狱服刑期间因患重病假释,因治疗晚期食道癌并发症,于2015年5月17日死亡。

  在程序上,姜慧忠(其妻子陈金芳、次子姜善伟)于2002年3月19日接受刑事住宅强制措施,同年4月1日,姜善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捕,同年5月30日,南通市检察院审理案件,同年7月15日,他将案件交还通州检察院补充调查,同年8月23日,南通中院正式立案一审。第一审于同年9月20日和9月26日举行。2003年9月30日,南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年12月23日,江苏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同年12月31日,判决移交无锡监狱执行。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检察院发出不立案复审通知书。

  蒋生前亲自写的主要申诉要点:

  第一点,与受害人无冤无仇,以前我们也没有进行借款这一事实,没有自己谋财害命的杀人行为动机,平常比较胆小连鸡都不敢杀,怎能在父母深更半夜,在没有一个携带一些作案凶器前提下,跑到他家去借钱杀人呢……

  其次,2002年3月6日下午4点左右,我正在钱银康家门前的承包地里拔草。钱学森早上站在屋前叫我帮他。2002年3月6日晚,他在大儿子家中帮忙打开被子,晚上11点回家睡觉。3月7日凌晨5点40分,我起床,走到门口打开门,看看天是否还亮,就上床睡觉了,连出门都没出去。

  第三,所说的是谎言。当警察说他们把我家的六个人都关了起来(实际上,只有我的妻子和第二个儿子被监视着),我害怕我的妻子和儿子,并说我的孙女已经被寄养。警察让我好几天没睡,一顿饭没饭吃,强迫我以马的速度站起来,摔倒在地,又被拖起来,还威胁说如果我不坦白,就用警棍打我,把我吊起来。我受不了这种折磨。

  第四,口供透露的主要作案过程:3月7日凌晨3点左右来到蒋新平家,开始敲窗户。进门借了400块钱后,我用蓝布蒙住蒋新平的脸,用右手卡住他的脖子,用双手把他的两只手捆住。不到十分钟,他就死了。我当时怕他不死,就用锤子在地上敲了他的左侧两下,戴上手套(白色和黄色),拿起桌上一把黑色的16cm剪刀,左手把他的头拉起来,右手拿着剪刀,在他的头、背、胸上捅了十几刀。之后,我把剪刀、锤子和手套扔在了尸体北面的地上,在左肩。

  第五点,刚开始我们交代环境犯罪研究工具是杀羊刀、凿子等,是用自己收的旧凿子戳的受害人,因为交不出来(物证),就谎称丢进河里了。直到中国后来可以听见一个姓黄的看守他们给我讲杀人作为凶器或者可能是通过剪刀后,我才改说的是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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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大律师发现,经过15个月的审理,最终的结果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案件摘要仍沿用2002年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48号起诉书的原话。整个检察程序处于静止状态,所有的诉讼程序都围绕口供内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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