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如何确定?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日期:2023-01-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敲诈勒索的共犯

  第一种意见可以认为喻某三人共同构成进行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重要目的对他人研究实施安全威胁——被害人之间产生一种恐惧以及心理——被害人基于这种恐惧社会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没有取得经济财产。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答疑解惑。

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如何确定?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本案中喻某以其作为妻子与陈某非法同居为由对陈某威胁,陈某被逼自愿将2800元交给喻某,符合学生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构成。另外,喻某的妻子与他人使用非法同居,喻某心理上一时发展难以理解接受,为了提高心理健康平衡,殴打陈某也是事出有因,如果定抢劫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这样对喻某不公平。

  第二种意见可以认为喻某三人通过采用学生殴打、暴力行为威胁为手段,使陈某不敢进行反抗,从而更加平和地拿到陈某2800元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人员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人监禁陈某两昼夜,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殴打、威胁非法占用陈某现金2800元,也是抢劫罪。由于这两种行为没有关联关系,应采取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案件按犯罪嫌疑人于三人的意图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于于三人在高镜山商场殴打陈某开始提出5万元以了结此事; 第二阶段由于提出拿走5万元以非法占有陈某2800元。在第一阶段,余华试图发泄他的愤怒,并打击陈。虽然于某殴打了陈某,但被证明是轻微伤害,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阶段,于某当场用利刃威胁于某,即在抢劫罪中当场使用暴力。

  在陈某给予于某的2800元中,有300元是当场给予的,另外2500元是从银行取出的,不属于同一地点,但从整体上看,该行为没有中断,也应当视为当场取得财产,因此,可以说,三人的行为与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产的基本特征相一致,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是威胁实施暴力,而实施暴力或获取财产都不在现场。从现有证据来看,如果一个人当场威胁使用暴力,并当场获得受害人的现金,三人敲诈勒索罪可以排除。

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如何确定?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对陈水扁实施非法拘禁2天2夜,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无关,应分别以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处罚。牵连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由此产生的行为与其他犯罪相抵触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理论对于数数行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的判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观理论,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义判断;二是客观理论。

  主张根据客观事实判断。影响最大的是“直接关系理论”,即目标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直接关系,第三是折衷理论。笔者认为,在确定涉案关系时,应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在本案中,三人以抢劫罪非法拘留陈某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与抢劫罪有关,但客观上,抢劫罪并不是一种需要非法拘留的手段。

  因此,非法拘禁与抢劫罪之间不存在客观的关系,也不存在牵连。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如盗窃汽车作为抢劫的犯罪工具,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盗窃犯罪的犯罪人与抢劫罪的犯罪人应按数罪并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不被认为有牵连。

  根据通过上述问题分析,犯罪分子嫌疑人喻某、刘某、陈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且数罪并罚,因此,笔者认为同意使用第三种不同意见。

  后来,他坐在他的一级地面收割机上,有20多名村民坐在他的拖拉机后面,有些人蹲在他的拖拉机旁边,和他一起等着。事实上,连春、石全会、高贵华、姜振芬、高密田等村民都证实,事件发生在案件调查人员认定的当晚9:00至9:45。徐东晨在东村麦地与张连春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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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事务所发现,徐东晨的父亲徐晓顺说,他的两个儿子和两个儿媳妇当时都在他身边,“东晨一直和我在一起,我们怎么能分开杀人呢?” 既然几十个人都能确认没有时间犯罪,而警方又认定他有时间犯罪,那么分割中真的有技巧吗?这个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回答。也许是徐东晨求生的本能。档案一移交检察院,徐东晨就交出了自己的供词,称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并已提交了一份新的DNA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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