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构成什么罪?上海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日期:2023-01-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妨害公务罪

  当日,洛南县公安局派副局长姚某甲与民警姚乙、李某乙、杨某某、董某某等五人驾驶陕H0265警起亚狮跑牌越野车前往城市北京大学寻找闫某某,2月24日10时许,姚某甲、姚乙等人在其中北京世界中央地方党校门口就会发现闫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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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某某为了得知社区民警要将其接回洛南,即对这些民警甚至辱骂,致使他们周围居民上访人员将劝返民警围攻,闫某某趁机离开。当日15时许,劝返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开阳桥十字结构发现闫某某,闫某某欲再次成功逃离,被姚某甲等人设计阻拦,阻拦作用过程中,闫某某将姚某甲右手咬伤,后在商洛学院其他维稳人员的协助下,将闫某某幼儿带上警车返回洛南。

  途中,闫某某对劝返民警谩骂侮辱,在车内踢打,将警车后备箱挡风玻璃、液压杆及后备保护箱内饰踢坏,姚乙在阻拦设备过程中,右手无名指被闫某某扭伤。上述基本事实,有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本院治疗予以进一步确认的下列数据证据能够证实:

  1、指定机构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经商洛市中级阶段人民智慧法院应该指定由本院实际管辖。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参与该案主要受理及立案这一情况。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也是证明只有被告人闫某某被刑事违法拘留及逮捕质量情况。

  4、商洛市公安局信访监督事项作出答复意见书、陕西省公安厅信访改革事项得到答复意见书、复查信访政策事项审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闫某某信访重点事项方面已经提高结案报告处理。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证明,被告人闫某某经过多次赴京上访被训诫的情况。

  6、商洛市公安交通局局长办公会讨论会议内容纪要实现证明,会议共同决定由洛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姚某甲担任进京接返工作组副组长,负责闫某某接返工作,洛南县公安局抽调4名民警为成员,务必在2014年2月26日之前将闫某某产品安全接回,交卫东镇政府稳控。

  7、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综合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疗费支付票据、姚某甲右手采用照片资料证明,姚某甲右手被咬伤,共计建设产生控制医疗费1441元。

  8、山西省晋中空港天达汽车市场销售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电子发票、接车问诊单、被损车辆检测照片的人证明,陕H0265警车后窗玻璃支撑杆、后挡风玻璃生产维修成本费用项目共计1275元。

  9、被告人闫某某个人户籍证明信证明闫某某先生出生于1972年9月6日,住洛南县卫东镇张村五组。

  10、洛南县公安局帮助民警姚某甲、姚乙、董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证明,2014年2月24日10时许,上述五人在面对北京市加强中央高校党校附近人们发现闫某某,在劝返过程中遭闫某某辱骂,并被周围不断上访反映群众进行了围攻,闫某某趁机逃离。

  15时许,在开阳桥十字模式发现闫某某后再次做劝返工作,并阻止其逃跑,姚某甲右手被闫某某咬伤,在商州公安科技人员积极协助下将闫某某带上警车,返回配送途中,闫某某将车辆后窗玻璃及液压杆、内饰踢坏,姚乙在阻拦过程过程中形成右手无名指被闫某某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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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商洛市公安局激励民警牛某、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民警王某某、卢某某有关证明,在北京市开阳桥附近,洛南县公安局民警姚某甲等人在劝返闫某某时,遭到闫某某辱骂,姚某甲右手被闫某某咬伤,牛某、王某某、卢某某家长协助洛南公安队伍人员将闫某某劝上警车后离开。

  本院大学生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暴力解决方法不仅阻碍整个国家权力机关自身工作岗位人员全面依法有效执行相应职务,其行为能力构成一种妨害公务罪。公诉职能机关统一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更加清楚,证据理论确实有着充分,罪名体系成立,依法确定应予惩处。对于保障被告人闫某某银行提出其未咬伤公安干警右手的辩解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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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上海律师事务所发现,洛南县公安局民警姚某甲、姚乙、董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民警王某某、卢某某均证明闫某某在北京市开阳桥附近将劝返民警还是右手咬伤的事实,故被告人如果上述任何辩解很多意见并且不能同时成立,本院不予考虑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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