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查实的事实尚大量研究存在怎么办?上海律师事务所来讲讲

日期:2022-12-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证据的查证

  房子倒塌的原因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没有确切结论,很难全面鉴定起火原因和起火点,也不可能得出确切死因。全案重点须臾没有离开口供,把房子倒塌变成了一个巨大的悬疑问题。清理焚烧现场时得知,受害人家中只有部分物品被焚烧,发现尸体的房间的西屋北边地面尚有大量的绣花被的花边下脚料。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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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说明西屋过火面积只限于西屋的南向角落,不属于大面积着火,尸体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的彻底燃烧程度,说明引火物不能充分焚烧尸体,更不会达到烧毁房屋的数量,进而证明被告人纵火的目的不是焚尸或烧毁房屋。

  没有焚烧的地方,包括里面没有焚烧的物品,给大家一个不得不应当排除的怀疑点,即离所谓的着火点鸡窝、尸体腋下的直线距离最近,为何没有烧到呢?离所谓的着火点鸡窝、尸体腋下的直线距离较远的中间、东屋却发生了过火现象,又是为什么呢?是不是可以解释为火通过房顶相连接的大梁、木头椽子、草苫子等引发后过火到他处的。

  或者在中间和东边的房屋也各有着火点存在,否者,无法解释大火是如何引发到另两间房屋的。要得到精确、合理的答案必须对中间堂屋、东边厢房的房梁和木头椽子的燃烧状态做实际勘验,为什么没有做?现场倒塌状况如何?

  是屋盖顶垮塌致使一面墙倒塌,还是一面墙严重倾覆致使整幢房子因整体失去重心而倒塌?姜祝平砸开中间房子的后墙进去救人,对整栋房子的倒塌有没有影响?特别是东屋的房梁和木头椽子燃烧程度?如果存在东屋房梁和木头椽子完全燃烧,就不能排除电线老化或电器没有关闭导致的线路短路点火引起的,即房顶先着火的可能性存在。

  姜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应该是极其重要的物证。他为什么不提取并鉴定它们?根据卷宗中的解释,衣服之所以不作为物证,是因为衣服上没有发现血迹。那么这个警察是谁?他根据什么做出判断?这件衣服怎么样?既然不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要以蒋在案发第三天洗衣服的行为作为证据,证明其故意隐瞒事实,将可能沾染被害人血迹的衣物擦拭干净,从而认定蒋故意杀人?

  现场可以发现的疑似杀人作为工具的三把剪刀和三个榔头既没有让陆秀兰、姜祝平、黄平、黄兵辨认问题出处,也没有在法庭上让被告人进行辨认,如何被直接认定为是死者家的?三把剪刀,除了自己一把掉了我们一个尖,另两把也没有让被告人无法辨认,如何发展最终认定是中国这一把而不是为了那一把呢?受害人双手均有伤,其中对于一个学生在手心部,显然已经存在大量死亡前的自卫搏斗痕迹,为什么需要被告人的人身上没有伤,且没有他们搏斗的供述呢?带有血迹的手套以及没有在法庭上让被告人具有辨认能力或者选择试戴,又如何认定是根据被告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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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放火后,他从东边的小门出去,出去时把门关上。为什么西蒙灭火时是开着的?是谁开的门?凶手是从最近的西门直接跑出来的吗?或者是因为受害者发现火灾后打开了大门逃跑?姜卓萍走进大厅,发现母亲陆秀兰在地上爬行(躺在地上),陆秀兰从70厘米高的床上瘫倒在地上?是凶手干的,还是江新平在发现火灾后把母亲抬到床下的地面上,还是他为了躲避死亡从床上摔下来?

  在现场一些人被消防村民介绍后,屋顶横梁倒塌,墙砖和瓦片落在死者身上。尸体的上半身覆盖着厚厚的砖瓦等等,什么东西与伤口直接接触,上面有血迹吗?在椽子或木梁,铁,如钉子,铁钩,有什么东西可以伤害或杀死受害者?和尸体有直接接触吗?你排除外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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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此外,蒋新平生前还向周围群众放高利贷,不仅是对自己的兄弟,还有被告的一些亲属和普通村民。比如蒋善伟的表哥借给他10万,利息三分,直到去世多年后才还清哥哥的钱。所以从杀人动机上来说,这些借了高利贷的债务人的杀人动机要比只借了400元钱的被告人的杀人动机高很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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