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立功?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日期:2023-01-1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立功的认定

  被告人傅鹤翔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当场查明涉嫌隐瞒、隐瞒犯罪收益的犯罪嫌疑人周千峰,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千峰。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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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确定被告是否立功不仅符合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行为条件,还应当对协助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核实。刑法第68条对这一点作了明确规定,即犯罪人暴露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鉴证应当是定期鉴证,法院审判阶段的刑事判决不应当是普遍的要求。

  在实践中,对立功对象的判决,如果强调只有人民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立功对象的犯罪行为是否得到核实,那么可以长期拖延,无疑会错过对立功人员从轻量刑的机会。这不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具体而言,立案书面决定、逮捕书面决定、调查结论报告、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中至少有一项或多项需要在调查阶段进行核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核实需要划分不同的情形。

  同时,《意见》第六条规定:"被告人举报揭露、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因法定原因终止审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有功表现的认定。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有法律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怀疑不起诉和有条件不起诉四种。在确认犯罪事实属实的前提下,法理理由不起诉应包括酌定不起诉和有条件不起诉,但证据的缺乏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未被确认属实。

  对举报、揭发、协助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但因法定理由不起诉的,适用本意见。在本案中,傅鹤翔协助司法机关逮捕了周千峰,但周千峰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犯罪未得到核实。因此,傅鹤翔虽然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不应认为他的协助逮捕行为是立功。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认为被告有立功情形的意见。

  犯罪分子嫌疑人喻某的妻子李某在广东地区某地进行打工,其间我们认识了同厂的陈某,并迅速发展发展为我国同居法律关系。2008年李某回家过春节,其与陈某在手机上有暧昧表达内容的短信被喻某发现,一顿暴打自己之后,李某被迫开始交代了在广东企业打工生活期间与陈某同居的实情。

  喻某借用李某的手机给陈某发短信,欺骗陈某到上高来约会。陈某信以为真,第三天就赶到了世界上高,并按李某的约定在上高镜山商城系统等待李某的到来。喻某为了一个发泄他们心中的怒火,纠集其朋友刘某、朱某,逼迫中国妻子李某乘坐刘某开的小车可以来到市场上高接陈某。

  陈某在镜山商城能够见到朝思暮想的李某,立即跑上前与李某相拥,李某想告诉陈某她丈夫这一带人在后面,要他赶快决定离开,可话还没说完,跟在老师后面的喻某看到陈某如此学生大胆,不禁火冒三丈,立即通过带领刘某、朱某冲上去,不分青红皂白,挥动拳头对陈某一顿暴打,之后刘某与朱某强行将陈某架上车朝该县泗溪镇飞驰公司而去。

  一路上喻某不停地发生殴打陈某,并说要打死陈某。开车的刘某劝喻某说打死陈某不仅需要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反而要偿命,划不来,不如要陈某出点钱思想作为经济补偿。经不住社会朋友的再三表示劝阻,喻某思前想后提出5万元增加了结,陈某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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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同时又要陈某拿4万,陈某还是非常不同意,最后教师提出拿1万。陈某说没有出现这么多活动现金,喻某三人都是一气之下将陈某关押在泗溪镇一家旅游饭店内长达二天二夜。期间,喻某抽烟的人时不时就会拿出刮须刀片在使用桌子上比划。陈某觉得对于这次来也是国家为了得到妥善处理解决这件事,不出点血看来是难于完全搞定,只好选择拿出一些随身物品携带的一张银行信用卡和3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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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事务所发现,喻某要刘某到银行将提高信用卡内的钱全部数据取出,刘某将信用卡内的2500元全部信息取出后交给喻某,喻某才将陈某放出。喻某将500元给刘某、300元给朱某。第二天陈某向当地人民公安行政机关部门报案,办案过程中民警将喻某、刘某、朱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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