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贪污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崇明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8-20 阅读: 关键词:崇明律师,认定

  贪污罪一般情况在官员和事业单位中的高层容易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也是要进行处罚的。那2022贪污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崇明律师为您讲解。

2022年贪污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崇明律师告诉你

  法律关于贪污的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度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既侵犯了大众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度构造、国有企业奇迹单元的失常举止以及职务的清廉性,但主如果侵犯了职务的清廉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拥有国度事情职员身份的人,陵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大众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股和中外分工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多数占控股位置或主导位置,其财富仍可视为大众财富,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法对象是大众财物或非国有单元财物,此中,当然的国度事情职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工具,是大众财物;拟定的国度事情职员中的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富的职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工具,是大众(国有)财物;在国有单元处置公务的职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富;受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单元处置公务的职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工具,是国有或非国有单元财物;沟通、伙同国度事情职员或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和国民整体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财富的职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工具,既可所以大众财物,也可所以国有财富。是以,普通来讲,贪污罪的对象是大众财物或非国有单元财物。以来是,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资体现白工具有:一是大众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元的财物。依据本法第91条划定,大众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大众财物。包孕:国有财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富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余公益奇迹的社会捐助或许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此外,依本法第171条第2款的划定,非国有单元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元和社会整体所有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应用职务之便,陵犯、盗取、骗取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领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是指行为人应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治理大众财富的权柄所构成的方便前提,假借施行职务的方式非法占领大众财物,而不是因事情瓜葛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便利前提,如因事情瓜葛而熟悉作案环境,凭仗事情职员身份收支某些构造、单元的便利等。所谓主管,是指拥有调拨、转移、应用或许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手法多种多样,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是采用陵犯、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陵犯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治理或经手的大众财物非法转归本人或别人所有的行动。归纳综合起来陵犯的要领主要有三种:一是将本人治理或经手的大众财物加以藏匿、截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领取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证据为私有。

  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应用职务之便,采用隐秘盗取的体式格局,将本人治理的大众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应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拟究竟或瞒哄本相的要领,非法占领大众财物的行动。比方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余要领,是指除了陵犯、偷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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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里沟通,迂回贪污。即国度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表里沟通,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本钱。

  (3)应用背工非法占领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置货色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背工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应用条约非法占领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置货色、倾销产物等经济举止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直接贪污。如国度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领应交单元的劳务收入。

  (7)应用新技术手法举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方便,应用新的科技手法举行贪污的行动。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危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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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知识就是崇明律师对“我国法律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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