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律师建议: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了解庭前程序运作的全部内容

日期:2022-09-27 阅读: 关键词:崇明律师,庭前程序

  大家在开庭的时候一般情况就会涉及到一些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的排除的问题,如果对于证据太多,或者是案情过于复杂的情况的话,就有可能会提前会议,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崇明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崇明律师建议: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了解庭前程序运作的全部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款的规定,审前程序的实际操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要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多、案情严重、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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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庭前会议的参与社会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庭前会议的主持人应当是中国人民对于法院的审判管理人员,而参加企业人员主要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此,人民通过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可以选择指定审判技术人员召集一些相关研究人员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此外,担任庭前会}义记录自己工作的书记员也应当积极参加国际会议。

  3.审前会议的具体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在召开庭前会议时,法官可以就以下问题征求控辩意见:(1)是否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 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区域管辖或者案件级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提出。 (2)是否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专家证人、翻译等。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未随案件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调阅,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轻微的证据没有提交的,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领取。 "(4)是否提供了新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上,还应了解控方和辩方是否有其他新的证据要提供给法院,以防止对证据的突袭,从而有效地组织审判。 具体包括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等。 (5)是否对证人、专家证人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名单提出异议。 异议通常指出庭作证的证人身体或精神有缺陷或年轻,不能分清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与案件及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证人和专家无须出庭; 此外,如果拟设证人是聋哑人、少数民族成员或不熟悉当地常用语言和语言的外国人,应向法官说明情况,并要求提供翻译。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以酷刑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取得证人的证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有关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非公开听证。 如果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官说明情况,建议不公开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非公开听证申请也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解决。 (8)其他与审判有关的事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明确确认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但其规定的审前会议制度实际上包括审前证据开示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在审前会议期间组织检方和辩方进行证据开示。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法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是否有异议,应当集中调查审判过程中的不良证据,如果没有异议,可以简化审判过程中的证据反复询问。”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通过审前会议进行调解。

  4.庭前会议的权责。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系统程序的顺利和高效发展进行而设置的协商工作程序,是审判的预备、准备一个程序,而非审判管理程序设计本身。从庭前会议内容设置的目的研究来看,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信息进行而设置的,并非查明犯罪案件具体事实。因此,庭前会议主要是程序性审查,即围绕企业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提供证据不能排除等与审判以及相关的问题,了解学生情况和听取不同意见。庭前会议不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罪轻罪重予以分析评判,因为我们这是开庭审判所需要自己解决的问题。而且,庭前会议制度只能学习了解实际情况和听取指导意见,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使用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对于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也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效力。但是,对于促进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能够在庭前解决的,应当同时尽量在庭前解决,以免造成影响整个庭审的正常数据进行。比如,辩护人对合议庭成员公司提出一种回避请求,经审查于法有据的,就应当得到及时发现更换审判技术人员;辩护人对某一会计证据的合法性理论提出存在疑问的,公诉人可以选择当场予以充分说明、刑事诉讼法司法体系解释,甚至开始播放录音录像,以消除辩护人的误解或者由公诉人撤回相关经验证据证明材料,等等。总之,通过建立庭前会议,尽量使控辩双方对程序主要事项的意见产生分歧解决在庭前。

  5.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 庭前会议以会议形式举行,被告人不出席的,可以在会议室举行,否则在法庭上举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庭。 预审会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决定召集,也可以由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召集,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召集。 (2)召开庭前会议。 法院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并通知诉讼各方。 (3)召开庭前会议。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次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作证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 上述人员进行了口头介绍和评论。 需要就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可以向法官提出书面意见。 (4)做好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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