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律师讲解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附经典案件

日期:2022-09-10 阅读: 关键词:崇明律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全对于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国家法律是严厉打击的,这是属于违法的,那么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崇明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崇明律师讲解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附经典案件

  第一,制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投放虚假危险材料罪的界限

  本罪与投掷虚假危险物品罪都是刑法第三修正案规定的新罪,二者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故意捏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捏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危害社会的结果。 投掷虚假危险物品罪是投掷虚假危险物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 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制造恐怖,二是利用虚假的“材料”制造恐怖。 然而,在投掷虚假危险物品罪中,行为人往往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来证明虚假危险物品是真实的,二者客观方面的交叉有时会导致案件性质的不同。

  【案例2】被告人刘某到北京汽车前门附近餐馆就餐时将钱包信息丢失,其来京携带的钱款全部数据被盗。刘某自认为可以如此小案警察我们不会受到重视,便一心想做些“大事”意图从而引起人民警察需要注意,以便让警察没有将其遣返回家。于是,刘某将其随身携带的墨绿色旅行箱放置在天安门广场第36号灯杆下,并找到影响附近执勤民警称该旅行箱内放有爆炸物,15分钟后将发生发展爆炸。随后,刘某在执勤民警的询问研究过程中能够继续存在编造一些事情都是经过,直到民警将此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指挥控制中心企业立即要求布置了50名执勤民警、50名武警、15名排爆警察、20名重案组人员及5辆警车、2辆防暴车,先后赶到现场技术开始对于侦破相关工作,并对广场设计进行分析局部清场,疏散服务群众1000余人,封锁施工现场50多分钟。排爆警察将该旅行箱转移至网络安全教育场所环境进行工程勘察后,未发现任何爆炸物。最后,刘某在被调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民警带至派出所后交代了自己国家实施有效投放提供虚假爆炸物的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有意见称,刘翔在天安门广场投放了虚假危险品(手提箱),并谎称手提箱内有爆炸物,导致公安机关部署了大量警察开展爆炸处置工作,疏散了大量现场人员。 刘翔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以投掷虚假危险物品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单独规定了投掷虚假危险物质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掷”犯罪的行为,就可以不采取其他后续行为。 在这次事件中,刘扔的只是一个普通的手提箱,不会引起人们的恐慌,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原因是他编造了虚假的恐怖信息。 刘晓波应当以捏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最后,人民法院以投掷虚假危险物品罪判处被告刘某三年有期徒刑。

  我们可以认为,人民对于法院对本罪的定性是正确的。因为在实践中学习行为人在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生活之后,往往还必须编造和传播提供虚假恐怖活动信息技术才能真正达到一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目的。这种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其企图通过市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来达到一定危害人类社会主义后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结构部分。编造和传播管理行为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地从行为。如果将此种教学情况分析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来认定,那么,就必然会大大缩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适用研究范围,违背立法的初衷。

  第二,编造、故意传播提供虚假恐怖活动信息罪的特殊社会形态认定

  (一)配合犯罪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捏造和散布两种行为,因此,当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意图的控制下分工合作时,有的捏造虚假恐怖信息,有的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应构成共同犯罪。 有主从犯的,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定罪量刑。 但是,如果多个行为者无意中捏造和传播炸弹威胁、生化威胁、辐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或故意散布捏造的恐怖信息,则不能视为共谋。

  (二)罪数的认定

  在实践中,本罪往往与其他罪相牵连,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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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其他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举例来说,如果罪犯打电话到购物中心,声称爆炸装置将被放置在购物中心或超级市场,购物中心将不得不汇款到一个账户,如果它想知道细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企图通过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主义信息进行勒索。其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勒索行为是故意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从重罪处罚。

  (2)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后,实施其他相关行为的。为了使编造的恐怖信息更加可信,从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肇事者往往实施其他行为,并涉嫌实施其他犯罪。

  案情三: 被告金某致电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谎称有人将劫持一架飞往广州的上海班机,并在 Jinmao Building 坠毁。上海公安局表示,如果有100万美元以金某名义汇入交通银行太平洋银行卡,将提供细节。当天晚上,当金再次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总机电话时,被当场抓获。被告金某的上述行为对上海市公安机关、机场安全部门的工作、客机的正常运行、旅客进出机场等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案中,金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敲诈上海市公安机关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事发后,金某供认不讳,并向警方账户举报,只是为了让事情看起来真实一些。他不可能得到这么一大笔钱。这从主观上反映了金某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真正的犯罪目的是通过拨打恐吓电话、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金有期徒刑二年。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其他相关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仍按牵连犯处理,按重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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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一定的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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