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律师讲解哪些证据能证明财产继承人是谁

日期:2022-10-06 阅读: 关键词:崇明律师,财产继承

  因为母亲有权得到继承的遗产市场份额”的规定,及莫X喜先于莫X田死亡和莫X柳死亡的事实,陈X英等人对讼争的宅基地是有代位继承权的。崇明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崇明律师讲解哪些证据能证明财产继承人是谁

   关于墨子树是否对墨子天和郭 x 青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还是在墨子天和郭 x 青去世前与他们生活在一起的问题,基于墨子天经营小摊贩生意,有征地收入,墨子天和郭 x 青独自居住在祖屋的事实,加上墨某书提供的“墨某书自一九七九年起与父母同住同吃”及陈世英等人提供的“墨某田及郭一直居于祖屋客厅,并无与他人同住同住”的“证明书”,墨某枢机主教的论点并无充分根据,亦不获法庭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平均继承遗产份额。”而事实上,莫希天和郭希清已经去世,陈希英和其他人有权继承的第三份房屋遗产。

   综上,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进行第二款,《最高发展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执行﹤中华优秀人民作为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传统人民一个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XX县人民通过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分析一审以及判决:

  一、确认陈X英、莫X妹、莫X群、莫X莲、莫X成、雷X元、雷X坚、雷X娟对证号为0164548、分编号为10077的《土地使用证》项下服务用地户名为莫X田的宅基地可以享有法律继承权;

  二、陈X英、莫X妹、莫X群、莫X莲、莫X成、雷X元、雷X坚、雷X娟对上述选择第一项宅基地的三分技术之一市场份额方面享有资产使用权。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企业简易操作程序需要审理时间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X英等人工作负担575元,莫X枢负担575元。

   一审判决后,莫×书不服,提起上诉,称,

  1、本案宅基地使用权(证号0164548,分号10077宅基地)是被继承人莫×田的遗产。墨田有三个儿子,即莫×Xi(已去世)、莫×全和莫×舒。陈莹是莫X的妻子,莫X成是莫X田的孙子,莫X梅、莫X群、莫X莲是莫X田的孙女,雷X剑、雷婵娟是莫X的孙子。

  都是代位继承。他们的共同继承人Mo Xxi死于1990年,而死者Mo Xtian死于1996年,Mo Xtian的妻子郭Xqing死于1999年2月。莫死后,莫×田和郭×青还活着,需要有人照顾他们的生活。他们没有尽到支持莫X-天和郭X-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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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没有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在生活上也没有照顾莫X-天和郭X-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因其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割莫X田的上述遗产,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莫X田虽然做过摆摊的小生意,有经济合作社的征地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所有的生活开销。

  1990年,由于年老多病,墨田不再做生意,莫×天和郭×由莫×舒的家人照顾。有户口本和永安六队15名队员的书面证明,证明莫X天、郭X青由莫X叔抚养。1995年11月1日,在上述《宅基地使用证》的附页上亲笔书写“本人同意将此证转让给字(即莫×书)使用”,并加盖了莫×田的私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由莫×书继承。1989年,另一处宅基地被莫××擅自转让给包工头陈×燕,转让款用于其家庭生活,损害了莫×书的合法利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陈×英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英等人承担。

   陈X英等人二审辩称,原审认定一个事实可以清楚,适用相关法律进行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莫泉二审辩称,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于莫X田的,应当由莫X田的儿子继承。

   本院二审审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中,莫X枢承认莫X田与郭X青自行选择居住在厅屋内。二审中,莫X枢提交三份证据:1、14名社员可以证明莫X田、郭X青生前由莫X枢抚养,后事由莫X枢处理;

  2、承包企业土地信息登记表,证明莫X田与莫X枢共同管理承包经营土地,莫X田由莫X枢抚养;

  3、常住农村人口问题登记表,证明莫X田与莫X枢同一城市户口登记,莫X枢抚养莫X田夫妇。

  经质证,陈X英等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明学生签名的笔迹分析基本都是相同,有可能是由于同一人伪造的,所证明研究内容也违背社会客观存在事实。在一审时双方都确认了莫X田夫妻是在其祖屋自行解决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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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律师注意到,证据2承包土地证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当时的土地利用承包发展情况,并不能充分证明莫X田夫妻是由莫X枢个人能力抚养。证据3没有数据原件,不能同时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使用,也不能为了证明莫X田夫妇是由莫X枢抚养。该三份证据我们不能因为作为对于本案相关证据以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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