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律师讲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日期:2022-10-08 阅读: 关键词:崇明律师,财产继承

  法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纠纷的焦点是:墨子田在《土地使用证》附页上的遗嘱是有效的;。莫西书是否在莫西天和郭熙卿去世前尽到了他的主要职责。崇明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崇明律师讲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对于莫X田在《地皮使用证》附页上自书遗言是不是无效的问题。尽管莫X枢保存的分编号为10077的《地皮使用证》的附页上有“自己批准此证转给仔细应用1995年11月7号立”的笔迹及“莫X田印”的私章,但莫X枢供应得莫X田誊写上述内容时有其自己及莫X权在场的永安居委会、经济社的《证实》,与陈X英等人供应的2012年5月21日永安居委会证明其时没有社区干部在场的《证实》相互抵触,不克不及证明其时有永安居委会干部在场。

  莫X枢未供应证据证明“自己批准此证转给仔细应用1995年11月7号立”的笔迹为莫X田亲笔誊写及“莫X田印”属莫X田专属长时间应用的私章。因为没有莫X田自己亲笔署名,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誊写,署名,注来岁、月、日”的划定,《地皮使用证》附页上的内容不符合自书遗言的方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能。

  讼争的宅基地是1953年9月XX县国民当局分配给莫X佃户应用,其时该户人数有莫X田、莫捷荣、郭X青、莫X喜、莫X权、莫X枢,该宅基地属于其六人共同使用,该宅基的只是以莫X田作为户主登记,并不完全属于莫X田个人使用。莫X田亦无权处分郭X青、莫X喜、莫X权的宅基地份额。

  莫X枢上诉认为本案讼争宅基地应完全按莫X田自书遗嘱内容处理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讼争宅基地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对于莫X枢是不是对莫X田与郭X青生前尽了首要抚养责任的问题。依据莫X田生前处置小摊档买卖和地点村小组有征地款支出调配,及莫X田与郭X青自行在祖屋寓居的究竟,联系莫X枢供应的“莫X枢从1979年开端始终同父母同吃同住配合生存”和陈X英等人供应的“莫X田与郭X青一直在厅屋自家祖屋居住。

  没有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且原审中,莫X枢承认莫X田与郭X青自行居住在厅屋内。应予认定莫X田与郭X青一直在其祖屋居住,在生活上有一定的经济收入。

   二审中,莫X枢供应的承包地皮登记表、常住生齿登记表,不足以证实莫X田与郭X青由莫X枢抚养的究竟。莫X枢上诉觉得其对莫X田与郭X青生前尽了首要抚养责任,究竟根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其他问题,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莫X枢的上诉要求不足究竟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决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律精确,可予维持。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莫X枢负担。

   二审判决见效后,莫X枢不平提出申诉称,1988年莫X田支付的10077号土地证是合作社分配给莫X田小我私家应用,与别人有关。1953年发的0577号地皮房产证共有七块场地,没有一块场地面积和四至与1988年4月发的证号10077宅基的沟通。证实10077号证并非0577号证同块地的变换挂号,而是莫X田一人以本人名字支付新的地皮使用证,其使用人不包括莫X喜、莫X权。

  莫X田小我私家完整有权遗言惩罚上述讼争地皮使用权给莫X枢。承包田的登记表、户口本、永安六队十六名社员的证明书等材料证实我父亲莫X田、母亲郭X青生前由我抚养。

崇明律师讲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原一、二审却以莫X田“做小买卖”、“有征地款支出”为由,并以陈X英所说“十六户社员证实笔迹沟通,有作假证怀疑”为证明该份证实的真实性,法院可再次检察十六名社员的手印原件。实在莫X田“做的小生意”是卖小零食,赚得很少,且在作古前几年因年迈就不做了。

  “征地款支出”是有征地才有得分,多时分得一百元,少时才的三、四十元,不足以维持其生存和医疗费。尽管父母亲没有与我同住,但其居处唯独前房后房之隔,几步路就可以照顾到。

  我为父母亲做饭,烧水洗沐,陪到病院看病,最初送终。而陈X英等人是代位承继,他们在继承人莫X喜1990年作古后至1999年2月被继承人莫X田、郭X青作古时期,经济上有才能而没有赞助,生活上亦无赐顾帮衬,未能尽到对被继承人莫X田、郭X青抚养和执绋的责任。按照继承法划定,有抚养才能而没有尽抚养责任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被继承人莫X田还有一块宅基地在1989年被莫X喜私自转让给陈X颜建房,所得让渡款用于其家庭开销。莫X喜因侵权行动所得的好处,作为其继承人的老婆和子女应负担退赔义务。陈X英等人在未尽退赔义务以前,又争宅基地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请求:

  1、撤销(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和(2012)肇立法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

  2、驳回陈X英等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陈X英等人再审辩称,1953年9月土改时,XX县国民当局将本案讼争的宅基地分配给莫X佃户应用,并颁发了0057号《地皮房产所有证》。该证载明,户主:莫X田,生齿:莫X田、莫捷荣、郭X莲、莫X喜、莫X权、莫X枢。上述家庭生齿,莫捷荣是莫X田之父,郭X莲(别名郭X青)是莫X田的老婆,莫X田与郭X青佳偶婚后共生养三个儿子,宗子莫X喜,次子莫X权,三子莫X枢。

  1962年12月11日,莫X喜与陈X英成亲,婚后生养女儿莫X柳、莫X妹、莫X群、莫X莲和儿子莫X成。莫X喜、莫X权、莫X枢结婚后就分居,并各自建有屋宇寓居,办有自力的房产证。而莫X田与郭X青则自行在祖屋寓居,莫X田始终处置地摊摆卖,每个月均有支出,资金费用上不需要三个儿子提供。我方日常平凡夹菜及过年过节都送肉、食品给白叟,老人偶患感冒等小病痛,由莫X成给其买药,陪其到病院看病。

  1988年7月间,莫X田等人经商讨,批准将本案讼争的宅基地以莫X田名义申报办证。1990年莫X喜作古,1996年莫X田作古,1999年2月郭X青作古,2010年2月莫X柳作古,(莫X柳的配头是雷X元,婚后生养儿子雷X坚,女儿雷X娟)。对本案讼争的宅基地,1985至1986年间,户主莫X田已将该地划分三份,按长幼次第由其三个儿子均匀宰割应用,各占35.47平方米。

崇明律师讲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崇明律师了解到,现莫X枢为多占承继份额捏造遗言,挑起兄弟叔侄的纷争,其提出莫X田还有一块宅基地于1989年被莫X喜私自转让给包工头陈X颜建房与本案有关。另外,莫X枢的户口八十年代初已迁到永红居委会,不属永安居委会第六经济社的社员,无权享用宅基地的调配。要求:维持原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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