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法规规定的轮奸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日期:2022-12-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轮奸的认定

  强奸之“阳具中心观”决定轮奸共犯结构的特质——个体行为具有拆分性和各自不可替代性,此是鉴别轮奸与共同犯罪的核心差异所在,同时,也是论证其为共同犯罪例外情形和适用“分别处罚”机制的力量。那么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法规规定的轮奸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鉴识轮奸本质不能停留在属于共同犯罪,系包括但不限于二个男性数量的个体奸淫既遂地重复叠加之层次,而应弄清其标新立异,但常被人忽略的“个体强奸重复叠加”特征,该特征反映其同质罪行在一定层面上犹如一道算术的加法题,对运算结果减去一个叠加数并不影响剩余加数等式成立(A+B+C=D—C),据此原理,其行为显具拆分性(每个共犯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性,部分共犯行为目的得逞,并不代表其他共犯必然奸淫既遂)。

  至于共同犯罪的同质罪行却是密不可分的,其在一定层面上却像一道算术的乘法题,对运算结果减去一个数就影响剩余乘数等式成立(A×B×C≠D—C),所以说其行为不可拆分(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并且,建基于传统强奸立法模式的轮奸,在行为逻辑上是单个概念组合,而不是集合概念。集合概念之集合体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统一整体,集合体所具有的属性为其集合体所共同共有,而不是集合体中的某一个体所独有。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法规规定的轮奸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因此,作为集合概念的共同犯罪,一人目的达到,全部人员既遂,即全案捆绑,不存在同质行为拆分问题,如共同杀人,一人动手杀了被害人,则所有参与者目的均已达成,不存在亦不需要人人杀人。作为轮奸则不然,是单个概念相加结果,体验的对象都是独一无二的,即其“既遂”必须是亲手犯、实行犯。故两者间差异是显著而应然的。

  再从普通的强奸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轮奸的法定最低刑为10年徒刑,从最高刑为死刑之刑罚差异比较中可以想见,立法将轮奸处刑法定加重,概因每一共犯对女方的奸淫都让犯罪危害结果加重。

  反之同理推论,参与共犯的个人只要放弃对女方奸淫,就会使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应减轻。援引“上楼理论”,普通强奸层面与加重情节的轮奸之间清晰的一、二楼区隔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为此而言,针对放弃实施奸淫行为的共犯,好比只到一楼而没上二楼,那其自然就可以从二楼轮奸情节中拆出。

  还有,轮奸犯罪与共同犯罪比较更有主体独特差异之处,即一般共同犯罪主体是不限男女,只要二人以上便可构成,而轮奸根据强奸之“阳具中心观”,只论男不论女,并且起码需要二个男性强奸既遂方才成立。

  诚然,上述只要不少于二个男性实施奸淫目的得逞,那“既遂”力就延及其他共犯,尽管某些共犯临阵退缩,没“搞”亦然,所有参与的共犯均捆绑承负轮奸刑责之思维定势,初看不仅冠冕堂皇而且振振有词,但细究就曝出求同弃异,按需择取的破绽。

  拘泥于共同犯罪的形式,遗忘理论只是认识和评判事物的一种方法方式而不是全部,遗忘理论生命力在于为实际服务,当出现理论适用与实际本质明显不吻合时,缺失对理论边界作出相应修正和限制的勇气,进而把理论跟实际搞成互相排斥关系。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法规规定的轮奸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发现,将不少于二个男性参与强奸(不论结果)直接作为认定轮奸的唯一依据,实质上无法概括轮奸这种共同犯罪行为可以个体拆分的独特属性,即每个共犯行为基于强奸的“阳具中心观”而互相不可替代,只有亲自实施性交的共犯个体,才称得上名实相符的轮奸。通俗说,一个人“搞”了叫强奸,超过一个人“搞”了叫轮奸,没“搞”的人叫什么?法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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