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对质权

  总体而言,被告人的对质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充分体现,这意味着:首先,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传统,被告人对质权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实践中基本都被忽视;其次,我国的刑事证人是否出庭的判断往往也是依据其证言是否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被告人对质权的重视程度也是远远不够。从被告人公正审判权是否得到必要保障的角度看待证人出庭问题,证人出庭率低不是我国证人制度中问题的关键,被告人对质权没有得到应有的考量和保障才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关键问题。

  证人出庭确实有助于案件真实的查明,但现在看来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因此解决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问题应当立足于建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机制。笔者认为,我国以建立和完善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机制来解决证人出庭问题是一条改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司法现状的应然之选。

  关于我国被告人对质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就证人而言,在国际人权法上,刑事证人可以被划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以及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原则上被告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拥有充分的交叉询问权。

  防止不利证人做假证而导致被告人受到冤枉陷害,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法院应当保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依法履行其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必要时强制要求有利证人出庭作证,通过两方面的立法规定提高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保障被告人以对质权为核心的公正审判权,从而落实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就证人出庭的案件标准而言,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问题不在于不具备争议的案件证人不出庭,而在于大量的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的庭审中没有证人出庭接受对质。

  在简易程序中,证人不出庭具有某种正当性:被告人认罪并且同意在诉讼程序上适用简易程序,在被告人明知简易程序的前提下,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对于庭审中自己的对质权在某种程度的放弃,这赋予了证人不出庭的正当性。

  在刑事审判的普通程序中,证人出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出庭的法定标准规定表述不清且不具有相当的实用性,左卫民教授认为,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应主要包括的是存在案件事实争议、被要求出庭的证人足以对案件争议事实起到直接的有力的证明作用,这就是所谓的“关键证人”的概念。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所掌握的证人出庭的案件标准是涉及案件主要事实争议的案件,所要求必须出庭的证人一般为直接证人与关键证人,因此,关键证人的确定就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密切相关。实践中的证人往往为控方提供的证人,如果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其证言往往会受到考验,增加公诉难度,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被告方往往是提出案件事实争议的最主要来源。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觉得,因为公诉人一般会对于关键证人的出庭持着相对消极的态度,对于案件主要事实提出争议的可能性往往是很小的。鉴于此,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对质权为目的,法官在确定关键证人时就绝不能忽视了被告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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