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用残破的假币冒充真币要面临哪些处罚

日期:2022-12-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使用假币的处罚

  今年8月28日,丰城市农民韦甲,将儿子韦乙藏在家里的181张残破假币(每张面值100元)上交公安机关。这些假币中,有176张上的数字“100”遭磨损,5张上的数字“100”被圆珠笔刺穿。韦乙对明知这些假人民币而收藏供认不讳。经银行鉴定:这181张假币不具备真币的特征。案件存在分歧意见。那么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用残破的假币冒充真币要面临哪些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7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收藏),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韦乙收藏残破的假币1、81万元,虽然不能用来冒充真币使用,但经银行鉴定属于假币,是违禁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21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这就是说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一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一经发现交由人民银行处理。据此,已被损坏的假币就更没有条件进入市场上流通,成为无用之物。韦乙收藏残破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但已无法进入市场流通,韦乙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用残破的假币冒充真币要面临哪些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持有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对其实际支配和控制,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即构成持有假币罪是以伪造的货币应具备真货币的基本特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和以明知为要件。

  本案中韦乙收藏的巨额残破假币,虽达到数额较大,但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一般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一经发现交由人民银行处理。而韦乙收藏的已被损坏的巨额假币就更没有条件进入市场上流通,故韦乙收藏巨额残破假币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系姐弟关系,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母亲叶某系某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村民。2005年4月,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一旅游公司(下简称旅游公司)在县开发区开发项目,其中拆迁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拆迁公司(下简称拆迁公司)实施。

  2005年11月中旬,因涉及叶某家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协议,叶某、夏某芬(叶某的二女儿)分别收到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52565元和坟墓迁移补偿费人民币29600元。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初虽对叶某签订了拆迁协议有过不满,但对拆迁补偿费标准并未有异议,其中夏某云还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计人民币42000元,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

  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因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感到不满,与母亲叶某和叔叔潘某等亲属发生矛盾,夏某云赶至潘某家中掀翻饭桌,引起潘某家人生气并欲动手教训。夏某云自知理亏,当场下跪,向潘某家人赔礼。

  夏某理得知此事后,认为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而造成他们亲属不和,加上先前其大儿子在校猝死一事多次进京上访被开发区管委会带回,未能按其意愿得到处理,为此产生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和儿子死亡精神损失费的想法。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用残破的假币冒充真币要面临哪些处罚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了解到,2005年12月底,夏某理先后起草了一份要求开发区管委会、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赔偿住宅和祖坟毁坏及精神损失费计6l万元的索赔材料,一份举报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交由夏某云修改打印,将索赔材料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将举报信交给县信访局。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用残破的假币冒充真币要面临哪些处罚 http://www.lvshi112.com/zmxsls/283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