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专案组经请示贵州省公安厅后,决定企业开展收网行动。2017年12月14日,在缅甸警方可以帮助下,专案组进行成功实现抓捕工作主要经济犯罪分子嫌疑人蓝某某和敖某。上海刑事大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日凌晨,专案组指挥控制中心任务下达一个行动计划指令,对广州、上海、佛山、江西芦溪等地的多个窝点的犯罪案件嫌疑人通过实施提供统一抓捕中国行动,共抓获23名犯罪嫌疑人,并对涉案人员电脑、手机、车辆、银行个人账户管理及其他财物行为予以全面依法扣押、查封和冻结。
之后又辗转南京、湖北、重庆大学等地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5名。截至2018年5月10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一起发展特大城市网络信息平台诈骗案告破。
鉴于此案涉案金额巨大,专案组将追回失物和失物列为查处案件的主要任务之一,面对案件中的一些受害者,警方耐心,不遗余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封现金、车辆、房地产、茶叶等财产,并由CFW茶叶公司开发经纪会员单位主动退还受害人的损失资金,累计追偿损失约1.17亿元。
目前,与“五 · ○六特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仍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逃,桂新警方正在追捕他们。所有资金将在法院判决后发放,依法归还受害人。
在报告中,高总裁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关于中国毒品的鉴定技术问题
药物鉴定一般包括两个过程:药物成分鉴定和药物含量鉴定(又称“药物纯度鉴定”)。其中,药品成分鉴定是强制性的,而药品含量鉴定则不是强制性的。之所以进行药品含量鉴定,主要是因为药品的纯度对人体的影响与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法官在毒品犯罪的量刑中必须考虑毒品的纯洁性,否则很难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公平。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经意识到毒品含量测定的问题。尽管当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多,但毒品成分鉴定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解决,个别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考虑毒品的纯度,而是完全根据毒品的数量判刑,甚至死刑都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NPC人大常委会禁毒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现已失效),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必须对缴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和定量鉴定。对药品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应当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海洛因含量在25%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低于25%的,要折算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
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工作过程中,此一做法没有遭到一些有关管理部门的反对。因此,1997年《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相关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是否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企业持有中国毒品的数量进行计算,不以产品纯度可以折算。”
但上海刑事大律师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认为,毒品案件可能判处死刑,否则必须做毒品内容的鉴定。为此,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通字〔2007〕84号)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药品鉴定结论应包括内容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