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冒充购买者得到的毒品能成为证据吗?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11-2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大律师,毒品犯罪的证据

  在特情使用未入卷的情形下,要如何进行证明“不能及时排除”呢?高贵君庭长认为,对于中国第一个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判断企业其他相关证据能否可以达到定罪的标准。虽然书证的稳定性强于供述证据。上海刑事大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冒充购买者得到的毒品能成为证据吗?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

  如果学生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解决这些笔记,而没有任何其他研究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案件是很难定下来的。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从被告与疑似特务人员的接触和接触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就留下立即执行死刑空间。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审理过此类案件。

  其中,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检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扣押毒品的原始状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此前的做法仅为文字记录),并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和包装材料。

  现场提取、扣押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将提取、扣押的毒品和包装物当场包装,并记入笔录;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存放场所或者财产管理场所,指定专人保管包装好的药品和包装物,并采取措施防止药品变质、泄露、丢失、损坏或者被污染。

  这些规定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不足之处,如没有对保管环节可以进行管理规定、在保管存在很多问题时,侦查技术人员不出庭作证等。

  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就新药的诱惑检测和LSD提出了三个问题:警察冒充毒品购买者,诱使毒贩邮寄毒品,但警方没有收到毒品。能否说明贩毒的原因? 行为人从加拿大网站购买了一批1P-LSD,LSD在我国是一种药物,但1P-LSD不在药物目录中,后期评估报告显示“疑似LSD”。

  本评估报告是否合规? 如果行为人在销售1P-LSD的过程中声称自己是LSD,该怎么办? 皇家法院院长认为,如果犯罪者只怀疑贩毒事实,就可能不考虑贩毒事实,因为这是很难处理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检测到受管制物质,可以对案件作出裁决,第三个问题主要是主观和客观对应问题,因为犯罪人声称出售受管制物质是有主观意图的,如果试管中没有药物成分,可以作为企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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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坚律师从他代理的案件中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有两个关系密切的人作证说被告为他们提供毒品。

  本案中是否可以认定为毒品犯罪?其次,当两个人的证言与案发时间有冲突时,如何辨别证言的真实性;再次,由于我国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只能拍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面面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声称存在诱导,但根据录像无法辨认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的肢体动作,应如何认定诱导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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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在存在亲密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二份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当于一份证人证言,若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能我们不会认定该起犯罪案件事实;其次,在通过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很难判断企业是否能够存在严重威胁的前提下,排除非法证据的难度可能影响较大。因此,这种思想主张学生可以同时通过动摇法官内心确信来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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