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认定原则是怎样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7-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受贿

  受贿罪有很多种类,共同受贿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共同受贿罪数额的认定原则是怎样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来为您讲解有关共同受贿的知识。

共同受贿的认定原则是怎样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告诉你

  关于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目前存在着赃物数额理论、参与数额理论、平均数额理论、分享数额理论、综合评价理论和犯罪总额理论等多种观点。其中,最具影响力和争议的是赃物数额理论和犯罪总额理论,赃物数额理论主张每个共同犯罪人只对实际得到的赃物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总额理论则主张以共同犯罪总额作为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标准。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共同贪污案件中的“个人贪污数额”应理解为个人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数额,不能仅一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确定。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受贿罪和侵占罪属于同一种违反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尺度基本相同。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以犯罪总额为标准确定量刑幅度,而个人分赃的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各行为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标准。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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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犯罪不是单个犯罪的简单叠加,而是所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有机组合,因此,每个行为人都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共同受贿的犯罪分子只对其受贿数额负责,其实质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个人犯罪; 此外,被窃财产个人份额数额不能充分反映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被窃财产份额与地位和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况下, 如果确定被窃财产个人份额数额明显违反了罪责处罚原则: 此外,在盗窃财产在犯罪时未被分享的情况下,个人分享被盗财产的数额是不确定的,显然不是由司法机关任意决定或平等分配的; 在区分“共有受贿”和“单独占有受贿”时,前者是以受贿总额为依据确定的,而后者是以个人所得数额为依据确定的,这也会导致量刑不平衡。

  (2)以所收受的贿赂总额厘定罪行的款额,并不意味着每名共犯必须就共同罪行的款额承担全部或同等的法律责任,而每名共犯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的款额亦是特定的; 此外,亦有需要按主犯及共犯各自分得的赃物款额,以及他们在共同罪行中的地位和角色,厘定他们各自的责任。共同受贿罪的主犯按受贿总额负责,共犯按受贿总额确定刑罚,并结合个人分赃的数额、地位和作用,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坚持上述共同受贿罪数额确定原则的同时,还要科学考虑个人股份实际数额对共同受贿人刑罚分配的影响。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分赃份额或实际分赃数额可能较少,或不参与分赃; 相反,一些共同受贿人员获得了大部分或全部赃款,但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作用。此外,还可能发生共同收受贿赂或者不分享所得的情况。因此,个别人士的实际分担金额可作为量刑情况之一,并作为衡量行为人在厘定共同受贿罪行中的角色和地位的准则之一,但并非绝对准则,因此应全面考虑每个行为人的角色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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