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不清挪用公款?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07-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挪用公款

  平常生活中,我们听说过很多挪用公款的新闻。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和其他一些罪名区分起来并不容易,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分不清挪用公款?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一、容易产生混淆的罪名

  (一)侵占罪和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和侵占公款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都是为了工作的方便,其行为的客体都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但挪用公款的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中的公款。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是否为他用或者非法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或者单位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非法占有公款的,应当可以构成一个贪污问题行为。比如对于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挪用公款后采用一些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会计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账目上反映研究出来,且没有及时归还学生行为的;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能力以及归还所挪用的公款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的,说明中国已经发展具备这些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贪污论处。

  (二)挪用企业公款罪与挪用公司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一般是处理、处理、管理特定资金和物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挪用公款和挪用公物罪的行为是挪用公款用于其他公共用途,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

  (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

  这两种行为在形式上都具备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问题行为,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一个国家发展工作研究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除国家教育工作相关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文化及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分析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受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安全工作服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银行资金归个人信息使用成本构成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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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发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进行拘役;情节更加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消费数额具有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通过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虽未达到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程度,但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内不归还的,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具体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客观实际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不予退还,是指挪用的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如果是故意占有公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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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便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挪用公款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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