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讲解侵占罪相关问题

日期:2022-07-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侵占

  在平常生活中,许多企事业单位都存在着资产被侵占的问题,那么您对侵占罪了解多少呢?下面就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法律知识—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讲解侵占罪相关问题

  一、基本概念

  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他方式侵占、窃取、骗取或者非法占用公共财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诉讼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客观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非法占用公共财产的主观意图。

  贪污罪属于行为罪,即只要实施了贪污行为,不论贪污的数额多少,都可以确立既遂罪。

  二、注意问题

  (一)本国工作人员

  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学生依照中国法律对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依国家发展工作研究人员论。根据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环境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员工组织设计人员,协助人民需要政府部门从事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正有补偿成本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学习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信息管理会计工作,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文化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受国家安全机关、国有一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利益团体委托关系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专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教育工作分析人员论,可以自己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法律知识—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讲解侵占罪相关问题

  (二)利用技术职务的便利

  本罪的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生活条件。受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委托关系管理、经营发展国有经济财产的人员,利用不同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可以以其他手段以及非法占有我国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受委托项目管理、经营过程中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三)非法占有社会公共管理财物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此处相当于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2)劳动人口拥有的财产;(3)社会捐赠或者用于扶贫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构成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即贪污、盗窃、欺骗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手段。所谓盗用公共财产,是指挪用不属于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公共财产; 所谓盗用公共财产,是指以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公共财产。所谓诈骗公共财产罪,是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然后携款潜逃,但国家工作人员采取的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除外; 另一个例子是利用内外勾结,将公共财产以所谓法定形式暂时归第三人所有,然后绕过占有的手段等。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勾结,利用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相关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重要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公司作为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中,不具有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通过身份不同的人与国家经济工作专业人员勾结,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各共同构成犯罪人在实现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也是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收益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以及是否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占有财产,构成犯罪与非犯罪是必不可少的。国家官员的行为不应成为罪行,如果他没有利用其办公室的设施,而且他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应得的收入,虽然不能证明占有公共财产是意图非法挪用公共财产,但一般不适宜将其视为腐败行为。

法律知识—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讲解侵占罪相关问题

  以上便是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刑事拘留申诉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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