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解答暴力取证罪

日期:2022-09-2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暴力取证罪

  几乎经常都能在网上看到某某嫌疑人已被捕的消息,嫌疑人被捕少不了的程序就是审问了,但在审理的时候可能会出现采用了不合理的审问手法,如果遇到这种使用暴力取证的方法会怎么样呢?下面和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一下。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在线解答暴力取证罪

  依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规定》的规定,法律事情职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1)以殴打、绑缚、违法应用械具等卑劣手法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重伤、轻伤、殒命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致使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本罪备案规范第(1)项的规定,以殴打、绑缚、违法应用械具等卑劣手法逼取证人证言的,属于间接应用暴力举行违法取证的情况,应予备案。依据本罪备案规范第(2)、(3)项的规定,暴力取证造成证人重伤、轻伤、死亡,或许身体变态的,也即暴力取证造成了严重前因的情况,应予备案。因为法律事情职员应用暴力手法取证,使被害人的精神遭到危害、肉体遭到糟蹋,一些人不胜忍耐熬煎,有的他杀、有的肉体变态,国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毒害,暴力取证的前因异常严重,对此应予备案。本罪备案规范第(4)项的规定也是从暴力取证造成的严重前因出发来思量的,法律事情职员应用暴力逼取的证言其实不必定都是实在的,不少情况下包含着少量的虚伪成分,极易造成错拘、错捕或错判,造成错案。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司法公正,后果是严重的,必须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5)项的规定,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暴力取证人次多,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大,应当予以立案。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6)项的规定,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者不直接经办案件,而是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使用暴力取证,这种情况下,同样要追究这些司法工作人员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被纵容、授意、指使或被强迫使用暴力取证的人,如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以暴力取证罪处罚;如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其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其他使用暴力取证的情况,也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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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实践中,对本罪举行精确的立案追诉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行为人的暴力取证行动是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假如行为人的暴力取证行动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至是一般的治安管理活动中,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二,看行为人是不是基于权柄而实行的暴力取证行动,假如行为人尽管属于法律事情职员,然则其暴力取证行动却因此一般国民身份来实行的,也即行为人没有应用本人的权柄,那么此时对行为人也不去不及认定为本罪。比方,公安职员甲下班后回家,在家门口发现自己的妻子被人杀死,此时甲正好看到路过的乙,于是便逼问乙是否看见杀害妻子的凶手,乙说不知道,甲认为乙在说谎,便对乙实施了暴力取证的行为。由于甲的取证行为并非基于自己的司法职权,而是在下班后实施的,此种情形下就不构成本罪,不能以本罪认定。

  第三,看行动的工具是不是属于行为人客观上觉得的证人,假如行为人客观上其实不认为行为的对象是证人,那么行为人就不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行为人的暴力逼取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四,看行为人的暴力取证行动是不是达到必定水平,即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尽管《刑法》第247条对本罪的成立未作情节严重的请求,然则其实不注解行为人只需实行了暴力取证的行动就构本钱罪。在法律实践中,关于法律事情职员教训不足、素质不高,对证人态度蛮横粗野、偶有打骂行为的,不宜以本罪论处。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使用了推推搡搡、打一拳、踢一脚等比较轻微的违法手段而非暴力手段,且未造成立案标准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暴力取证罪。但对行为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1998年12月11日午时,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一群众报案称被别人掳掠。当夜10时许该所干警周某某等人在副所长贾某某领导下,前去某村传讯涉案嫌疑人许某某。许某某不在家,即传唤许某某的老婆鲁某到派出所。由被告人周某某、协理员赵某在被告人周某某办公室对鲁某举行问询。后鲁某以制造的笔录中一句话与其叙述不一致为由而谢绝捺指印。被告人周某某经说明有效,即踢鲁某一脚(其时鲁某已有身近两个月),同时唾骂鲁某。后鲁某称下腹痛苦悲伤,被告人周某某把鲁某带到协理员住室。第二天上午8时许,鲁某被同意回家。鲁某在派出所大门口,遇到其婆母,即向其诉说了腹部被踢后惹起腹疼。当日下昼,鲁某因腹部痛苦悲伤不止,被送往乡卫生院医治。后鲁某经保胎医治有效,诱发流产,于1998年12月23日做了赃官手术。经法医鉴定,鲁某的伤组成重伤。

  某县人民法院据此讯断:被告人周某某犯暴力取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不平原讯断,以“鲁某没有有身,构不成重伤,本人的行动不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觉得,鲁某组成重伤的究竟有被害人鲁某的陈述予以证明,亦有被害人鲁某诊断证实、清宫手术证实、B超报告单、某市中央病院的刑事医学鉴定书、某县国民检察院的法医鉴定予以佐证。是以,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身为法律事情职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鲁某的证言,且造成被害人鲁某流产,构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是公安干警,具有法律事情职员的身份;其所处置的是抢劫案。是以,被告人周某某因此刑事侦查职员的身份处置掳掠刑事案件的,具有了行动产生的时空前提。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过程当中,为了考察犯法嫌疑人许某某,行为人向许某某的老婆鲁某举行考察取证,并对鲁某实行了脚踢的行动,属于暴力取证行动。并且,行为人的暴力行动致使了被害人鲁某流产,造成了重伤的伤害前因。综上,行为人周某某的行动曾经吻合了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以暴力取证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正确、合理的。虽然本案被告人上诉中提出“鲁某没有怀孕,构不成轻伤”,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法医鉴定,可以断定鲁某的确怀孕,被告人周某某踢伤鲁某导致其流产已经构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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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国家法律是针对每个人的,就是国家公务人员犯法也会按照法律去执行。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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