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司法解释窝藏和包庇怎么分清

日期:2021-08-10 阅读: 关键词:窝藏和包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刑事律师咨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解释》共九条。

  《解释》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列举出五种情形:一是从被窝藏、包庇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方面,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从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本身,规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严重。

  《解释》还从三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明确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此外,《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021年最新司法解释窝藏和包庇怎么分清

  法释〔20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

  (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

  (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021年最新司法解释窝藏和包庇怎么分清

  第三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定罪处罚;作假证明包庇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包庇罪从重处罚。

  第四条  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前款所称“可能被判处”刑罚,是指根据被窝藏、包庇的人所犯罪行,在不考虑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时应当依法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行为人将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误认为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知道犯罪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

  第六条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窝藏、包庇罪的认定。但是,被窝藏、包庇的人归案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窝藏、包庇行为人无罪。

  第七条 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 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2021年最新司法解释窝藏和包庇怎么分清

       相关案例简述

  2021年6月16日,李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李某某家属来到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要求为李某某委托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和办案机关沟通、组织对案件分析研判等一系列认真、细致的工作,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01

  2021.6.16

  李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刑事拘留

  02

  2021.6.17

  李某某家属委托尚辩刑事团队为其进行代理辩护

  03

  2021.6.18

  紧急会见

  04

  2021.7.8

  再次会见

  05

  2021.7.20

  成功取保

  基本案情

  时间来到2020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某,后来慢慢熟悉起来,李某某知道了自己和王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被害人谈过恋爱。到了2021年6月13日晚上,王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他之前和一女孩发生关系了,现在那个女孩报警强奸,女孩就是之前李某某的前女友。

  派出所警察让王某某找女孩和解,王某某就想让李某某联系女孩,约出来和自己见面,商量赔偿谅解的事。在15日凌晨王某某找到李某某,和其他几个人一起喝酒说事,最后逼迫李某某联系女孩,联系到之后,王某某和受害的女孩私下协商,李某某就离开了。16日中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才得知自己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

  1、本案嫌疑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其认知受限,主观恶性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在不羁押的前提下继续侦查案件。

  2、嫌疑人之前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其涉案的情节及量刑,对其不予批捕,也是贯彻最高检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避免轻罪高羁押的现象。

  3、因侦查阶段辩护人获取案情事实有限,希望检察机关在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考虑时,全面审查嫌疑人李文哲事发时的主观动机,因为在会见嫌疑人时,嫌疑人一再强调是在王某某告知警察让其协助调查,最后也是在逼迫下联系了被害人,其主观目的是给双方牵线沟通的机会,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及是否构罪,希望准确审查认定。

  上海市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的办理对时效性的要求非常高,不光要打的准、还要动作快。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往往需要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案情并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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