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他人身份证上登记结婚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婚姻登记

  在我国,结婚是需要进行登记结婚的,在登记结婚时,需要一个男女关系双方企业提供身份证。那么,如果是在登记结婚时使用以及他人身份证信息登记结婚的,想要解除婚姻,又应该提起何种诉讼呢?那么我们接下来就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通过研究案例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妻子在他人身份证上登记结婚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一、妻子在他人身份证上登记结婚

  1996年,廖和丁相爱,渴望结婚,但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他们偷走了妹妹廖喜的身份证,并向丁登记结婚,领取了丁为丈夫、廖喜为妻子的结婚证。1998年,廖希仪和谢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才得知自己的身份证已经被妹妹用了做结婚登记。

  廖希仪与廖磋商后,凭廖的身份证和谢某结婚登记,收到谢某为丈夫,廖某(梅)为妻子结婚证。这一错误的婚姻登记给这四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2012年1月,谢、廖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廖喜、丁两人多次未能就离婚登记手续进行谈判,因此提起诉讼。

  二、应该提起什么样的诉讼?

  廖x怡为解除与丁某的婚姻,应该提起民事法律诉讼制度还是企业行政诉讼?对此,有以下两种方式不同发展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审查只是一种形式的审查,不对婚姻登记资料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判断。行政诉讼中对婚姻登记合法性的审查和裁定,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因此,本案应当是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姐妹与姐夫、姐妹与姐夫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但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应当依法确认其无效性。民事诉讼只能接受撤销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强制撤销自己的婚姻。因婚姻登记缺陷引起的婚姻无效诉讼,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这段婚姻有效吗?

  第二种理论观点是正确的,理由进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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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姐妹与姐夫、姐妹与妹夫的婚姻既不无效,也不可以撤销,姐妹作为本案原告,不得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几种无效婚姻的情况,该条规定: 重婚、禁止在亲属关系中结婚、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婚前疾病未经医学考虑不得结婚、婚后婚姻未被治愈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请解除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能通过申请废止婚姻来寻求法律救济。本案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目前,由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尚未大面积联网,有时我们无法通过识别结婚双方企业身份以及信息的真假。虽然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尽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必要学习形式审查义务,但该登记行为也确因婚姻登记一方的虚假社会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登记行为发展实际教学存在一个重大瑕疵。为了环境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提高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在婚姻登记方面存在一些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作出确认被诉具体实施行政人员行为无效的判决。

  3、财产分割、婚后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效。由于本案中的姐妹与姐夫、姐妹与姐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因婚姻登记的缺陷而无效,因此,姐妹与姐夫、姐妹与姐夫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视为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法院受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即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辜者的原则,对共有财产作出判决。婚姻登记无效,兄弟姐妹、姐夫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子女的抚养和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继承法关于合法继承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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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使用身份信息登记婚姻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身份证属于本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身份信息借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公安局可以发出警告,处以罚款,如果后果严重,可以拘留这对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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