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日期:2023-05-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婚姻效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结婚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出现了许多新型婚姻形式。其中,疾病型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指的是在婚前一方因患有严重的疾病而需要依靠另一方的照顾和帮助。对于疾病型婚姻,法律规定了其无效的情形,但在实际申请中,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经常引起争议和困扰。本文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将就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一、疾病型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一)有重婚、亲属婚姻、通姦或者假结婚等情形;

  (二)其中一方患有婚前不能确知的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对方不宜与其结婚,而未作出说明或者虚假说明的;

  (三)强迫结婚或者以欺骗手段结婚的。

  可以看出,疾病型婚姻是一种无效婚姻形式之一,其中一方患有婚前不能确知的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对方不宜与其结婚,而未作出说明或者虚假说明的婚姻,应当被视为无效婚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请求宣告无效权的主体资格,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应当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因此,在疾病型婚姻无效的申请中,需要认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在疾病型婚姻无效的申请中,主体资格认定是关键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疾病必须是婚前不能确知的

  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视为无效婚姻的一方在婚前确实没有知道自己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否则其无法享有请求宣告无效权。例如,在2017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无效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前已知其患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未予以告知,因此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经过审理查证,原告在婚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患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其请求被驳回。

  2、疾病必须严重

  申请人必须证明被视为无效婚姻的一方的疾病是一种严重的、无法治愈的疾病,而不是一种轻微的疾病。例如,在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无效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前已知其患有哮喘病,但未告知其病情严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经过审理查证,原告的哮喘病并非一种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因此其请求被驳回。

  3、医院诊断必须明确

  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视为无效婚姻的一方的疾病是经过医院诊断明确的,而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感觉或者推测得出的。例如,在2018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无效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前已知其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告知其病情严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然而,经过审理查证,原告未提供任何医学诊断证明,其主张无法成立。

  4、对方必须未作出说明或者虚假说明

  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视为无效婚姻的一方在结婚时未作出关于自己患病的说明或者作出虚假说明。例如,在2019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无效案件中,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前未告知其自己患有癫痫病,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经过审理查证,被告在结婚时确实未向原告作出任何关于自己患病的说明,但被告还向原告提供了假体检报告,证明自己没有任何疾病。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作出了虚假说明,支持原告的请求。

  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需要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方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您在此方面有疑问或者需要咨询,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婚姻无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经医学鉴定无法治愈,或者有生命危险,隐瞒不报,欺诈结婚的;”

  上海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隐瞒不报,欺诈结婚”:(一)以诈骗、哄骗、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同意结婚,或者在结婚前不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二)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对方不知情或者被欺骗的。”

  上海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代为诉讼。”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综上所述,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申请将被驳回。如果您在此方面有疑问或者需要咨询,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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