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事实婚姻的效力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符合一般婚姻条件的人进行婚姻登记并不困难,有意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使他们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如何确定事实婚姻的效力呢?以下是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对你的详细解释。

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一、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进行认定事实婚姻效力

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事实婚姻的效力一直是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人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会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任何没有登记的婚姻,都应明确界定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法院应区别对待: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基本要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符合结婚基本要求的男女双方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法院裁定,婚姻登记应在案件受理前完成,如果未完成婚姻登记,同居关系应解除。

  二、事实婚姻可以自行解除吗?

  事实婚姻的存在不同形式有两种:一是建立符合中国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发展情况,对已经可以形成的事实婚姻问题要有一定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社会事实婚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基本情况分析认定:

  男女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形成现实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自行解散,不得同时与他人结婚。

  在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做好调解工作,调解解决的,补办婚姻登记;调解无效的,办理登记离婚。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不能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以这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限于1994年颁布《婚姻登记条例》之前的事实婚姻。

  任何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之间的结合,或任何长期以来没有同居的男女之间的结合,须当作为非法结合,而该婚姻即属无效。这种无效是原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也可以由有关部门强制解除。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子女、无过错方利益等问题,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一些问题的说明(1)处理。

  事实婚姻通常为没有一个配偶的男女,未进行选择结婚登记,便以夫妻之间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双方关系的两性结合。那么我们对于社会事实婚姻,是否可以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呢?如果补办结婚证,又应该学习如何补办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三、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生存的基本要素,但缺乏形式要素。当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确认有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第五条规定: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必要条件的,应当视为事实婚姻。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符合结婚必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前通知其办理结婚登记; 不办理结婚登记的,视同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结婚证怎么补办?

  《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我们结婚的男女学生双方企业必须亲自到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进行选择结婚登记。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我国夫妻之间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通过针对企业符合中国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学习生活的,为了可以引导学生他们没有正确思想认识自己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而增补的一条。

  对于我们这类研究问题,应针对这些不同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最高国家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明确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法院对于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是否符合中国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生活现象,对于我国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一个符合国家最高人民通过法院根据有关环境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一些不符合社会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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