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索要拆迁费数额较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日期:2022-12-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拆迁费数额

  2006年1月13日晚,拟成立的旅游公司的执行总裁唐某某得知夏某理举报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后,担心对工程进展不力,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到联系方式,打电话约见被告人熊某,以了解夏某理等人的意图。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索要拆迁费数额较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次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按约与唐某某见面,并将举报信和索赔材料交给唐某某,夏某理声称“不满足我们的要求,要举报这个项目不合法,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唐某某考虑到该项目已大量投资,为不使举报行为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答应对夏某理赔偿,并主动打电话给熊某。夏某理让夏某云陪熊某应约继续和唐某某交涉,但具体赔偿数额由夏某理决定。

  熊某在征得夏某理同意后,与唐某某谈妥,由唐某某方赔偿给夏某理、夏某云、熊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1月19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在一份由唐某某起草的关于愿意支付人民币25万元、夏某理不再举报该项目的承诺书上分别签字后,收到唐某某首期支付的10万元。该10万元存放于夏某云处,后夏某云征得夏某理同意后取出人民币2万元偿还贷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8万元并已发还。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某理系主犯,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不具备非法敲诈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就房屋、祖坟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是一项正常的主张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其与开发商接触是一个民事谈判的过程,不是敲诈对方的过程,开发商支付10万元是自愿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虽然三被告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巨额钱财,但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故认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罪。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和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夏某理、夏某云、熊某无罪。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问题,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索要拆迁费数额较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属于威胁、要挟的方法,据此索取财物属于强索财物;2、其拆迁费用已经得到补偿,再向开发商提出巨额费用,不属于合理范围,而是意图非法占有开发商的巨额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正义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索要拆迁费数额较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索要拆迁费数额较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http://www.lvshi112.com/cqlszx/284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