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紧急情况下,在侦查过程中直接受理的案件; 对在役人员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暂时剥夺自由的办法。它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针对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取的。
一方是轻伤拘留另一方是无伤拘留吗?
轻微伤和无伤是不会构成对企业双方都进行行政拘留的条件的。是否可以构成轻伤由公安管理机关的技术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分析鉴定,致人轻伤可能被处三年实现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轻伤害的量刑标准:《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自己身体的,处三年通过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就是十年达到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教育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污染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没有死刑。本法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答拘役还必须有两个条件:
1、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被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人。
2、有法律上的紧急需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拘留和人民检察院拘留的紧急情况的规定不同。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采用列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进行预备犯罪、实行经济犯罪问题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在现场看到的人认出了受害者。
(3)在其住所附近发现犯罪证据的。
4、企图自杀,逃跑或在犯罪后逃跑。
5、有毁灭、伪造相关证据问题或者进行串供可能的。
6、不要透露你的真实姓名、地址、身份。
7、涉嫌在移动中犯罪、多次犯罪或结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