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人性具有一定的攻击倾向,当受到同样的攻击时,更具有报复本能。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因为他先受到受害人的攻击,而且过分反击,没有基于人性的正常反应(即在合理范围内反击的部分)。换句话说,被告的受害行为在一定的减刑情节范围内。这是一般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人性原因。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完全被动,即被害人被无辜杀害,对被告人的伤害不承担任何法律和道德责任。比如A雇了职业杀手B去杀C,C和B的关系是;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各自的行为表现为双向互动,即被害人首先不当或非法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包括人格尊严等精神利益),被告人因此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这不包括行为人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及时反击行为,因为那样的话,(伤害)行为就是正当防卫。本文只讨论第二种关系。当被害人对造成被告人的伤害负有责任时,为什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
从刑法角度看,我国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主要原因是:
1、犯罪人由原来的被害人转变为以惩罚他人为动机的犯罪人,主要表现为义愤犯罪和激情犯罪的性质
2、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造成了犯罪,被害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3、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也容易接受改造。适当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基于上述认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必须慎重,并应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按照陈兴良教授的理解,上述概括中的“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是指受害人过错不明显,但对双方关系恶化、纠纷升级质变负有责任。
西方文化研究分析被害人学的学者也认为,“一些网络犯罪问题行为方式发生发展之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促进作用排除了将不法企业行为进行完全可以归咎于犯罪人。
在那些案件中,犯罪活动行为应部分归责于被害人”。俄罗斯则在我国立法中明确了这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07条规定了在激情工作状态中杀人的情形:
(1)因遭到受害人的暴力、挖苦或严重侮辱,或因遭到受害人没有其他相关违法的或不道德的行为(不作为),以及学生由于对于受害人通过不断的违法经营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能力使其能够长时间地处于一种精神受刺激的情势下,从而在社会突发的强烈民族精神我们激动(激情)状态中实施杀人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中国自由或3年以下的剥夺他们自由。
(2)在激情学习状态中杀死2人以上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政治自由。
我国适用被害人过错原则的典型案例之一是70年代末的姜爱珍故意杀人案。197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单位的姜爱珍因为生活方式有问题而受到同事们的诋毁。
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像江这样的未婚女性来说。姜爱珍敦促上级调查机构澄清事实。但师里派来处理此事的专案组组长却故意偏袒诋毁者,姜绥在精神折磨下开枪打死了诋毁者和专案组组长共三人。鉴于受害人的严重过错,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对姜爱珍从轻判处15年徒刑。
上海刑事大律师提醒大家,回到案,虽然作为受害人的妻子丁的过错行为并不明显、暴力,但对许人格尊严的持续、累积的侵害,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以精神压迫为主的女性家庭暴力。其中,扇耳光是一种严重的侮辱行为,人们认为男人被女人扇耳光是最丢脸的事。因此,其日常过错和案发当晚对徐的刺激不够严重,但不轻微,应属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可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