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公司能以“屡教不改”解雇吗?

日期:2021-08-23 阅读: 关键词:屡教不改,解雇,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网

        员工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公司能以“屡教不改”解雇吗?


  司法观点

  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出现“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公司可即时辞退员工并不进行任何补偿。

  本案中,虽然公司主张员工多次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X公司多次警告徐某,但是,即使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事,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员工“多次”进行警告或作出其他处罚,也不足以证明员工“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76000元。

  X公司主张其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出现“屡教不改、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公司可即时辞退员工并不进行任何补偿。

  本案中,虽然X公司主张徐某多次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X公司多次警告徐某,但是,本院认为,即使X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徐某在工作时间进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事,X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X公司对徐某“多次”进行警告或作出其他处罚,也不足以证明徐某“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恶劣情形”。

  因此,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但由于一审仅判决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而徐某未提起上诉,视为徐某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故X公司仅需支付徐某经济补偿。一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员工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公司能以“屡教不改”解雇吗?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效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上述三种情况出现时,直接书面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行为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给员工以某种理由出具的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员工可以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要求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具有以下这些选择权: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那么整个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完成了,如果你的主张得到支持了,因为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导致你无法上班并获得劳动争议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会裁决诉讼期间依本人工资标准补发工资,这个数字不得了,一般这个过程要10~12个月左右,那就得补发10~12个月左右的工资,这叫过错损害赔偿。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依照法律规定的补偿金的两倍进行支付。

  当然,作为员工本人来讲,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拿双倍赔偿金是你自己的选择权利。如果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在诉讼期间你已经找到工作,那就没有实际执行的意义了。

  往往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或法院会特别倾向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比如工伤员工失去或部分失去工作能力的,比如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员工,比如工作10年以上岁数较大的老员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员工在诉讼期间也没能实现再就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比较容易获得支持。上海劳动纠纷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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