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劳动争议律师答已婚男女公司偷情能合法解雇吗

日期:2022-03-10 阅读: 关键词:上海,著名,劳动争议,律师,答,已婚,男女,公司,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第十一条第(四)约定:“乙方确认在订立本合同时,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向乙方公示,乙方接受甲方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上海著名劳动争议律师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系统向公司员工进行了公示,其已完全知悉、理解奖惩管理制度和《向日葵助长手册》的其他内容,并接受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制定的《向日葵助长手册》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在公司适用,员工应遵守该规章制度。《向日葵助长手册》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第5.3.1.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十六)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多位员工签字联名书,多位证人的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员工与女同事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所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女同事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了认定。故,员工的行为违反了《向日葵助长手册》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例:2008年8月,刘某超加入四川某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HSK总公司),工作地点为温江。2014年5月9日,刘某超(乙方)与四川HSK总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主页上填写的工作时间为2001年3月21日。劳动合同第八条第(5)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第十一条第(4):乙方确认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已通过OA向乙方公布。乙方接受甲方的宣传,理解并接受甲方的规章制度。2018年9月,由于四川HSK总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刘某超被四川HSK总公司安排到四川HSK制药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工作,2020年2月更名为X)。

  2020年10月14日,公司员工张某1。张某2.刘某2.李某琴(代).左某群(代).甘某.石某娟签了联名书,表示主要内容是车间成员刘某超(车间副主任)。由于办公室关系,陈某娟(操作员)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谐的工作环境变得肮脏,导致大家的工作热情越来越差。列出了刘某超和陈某娟在工作中的许多不当行为,如在工作场所(冻干控制室.外包装室.204办公室)公开亲密行为,如接吻等不雅行为。

  2020年10月19日,X公司向公司工会发出《关于刘某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如下:根据公司《向日葵助长手册》第八项,X公司原料药部刘某超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奖惩管理处罚类别第四条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记大过分。同时,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刘某超记大过分。刘某超因管理失职对整个团队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违纪事实,公司决定解雇刘某超,扣除2020年10月的绩效奖金。

  2020年10月19日,X公司工会发出《关于刘某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反馈函》,同意公司终止与刘某超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21日,X公司向刘某超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自2020年10月21日起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2020年10月22日前,请到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应当承担责任。

  2020年10月25日,刘某超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签收收据中签字:不接受上述处理结果。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刘某超平均工资8947.54元,2020年10月刘某超平均工资4879.25元。2020年11月11日,刘向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X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赔偿请求。

  2020年3月12日12时31分,HSK网球微信群微信名刘某超发布了两张刘某超与陈某娟微信聊天的截图。聊天内容包括你晚上加班吗、嗯、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丈夫看到我们的聊天记录,说要调查我和我想你。随后,微信名刘某超在HSK网球微信群中发言:大家好好分析一下这是什么关系、我是刘某超的妻子。春节期间,刘某超和刘某娟一直在谈论爱情和甜言蜜语。我从来没有注意到这是为了和同事聊天。后来,我觉得有点不对劲,所以我看了看他的手机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我保存了所有我一直想让他改变错误的机会。我想我忍受了一段时间的娃娃。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但他仍然不承认,所以我无法忍受它的刺激。微信名为刘某娟发言:你找错对象了吗?别胡说八道,我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我甚至不知道刘某超是谁。请在发表评论之前查清楚。微信名刘某超在微信群中发送部分员工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引起微信群其他成员的猜测和讨论。3月12日13:39,微信名刘某超发言:刘某娟,我是刘某超。我妻子整天疑鬼疑神,怀疑我和谁有什么关系。她无缘无故地把脏水泼给你,让你受到不公正的委屈。我在这里郑重向你道歉:对不起,我会彻底调查这件事。事情发现后,我会当面向你道歉。我真的很抱歉。2020年3月25日,刘某超的直属上级。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现在他们还以为自己还在上班。我真的很抱歉。并附上与网球群相同的聊天截图。2020年5月25日,刘向他的领导请假。内容是黄宫,我真的很抱歉发送这条信息,但我真的没办法。我的婚姻遇到了错误的人她的六个人在家里秘密计算,这让我如此出丑。我非常喜欢这份工作,两天后我就会回来那天当我回家时,他们六个人突然冲过来按住我,不分青红皂白地开始了。

  在仲裁阶段,X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蔡陈述的主要证词:我是公司的人事经理。2020年3月12日,刘的情人将刘与陈的暧昧聊天记录发送给公司网球群,虐待公司另一位同事刘,因为小组中有50多名同事对公司产生了严重影响。我的同事熊向我反馈了这件事。得知此事后,公司任命我与总经理冯交谈。经过沟通,刘说他会处理好家里的事情。公司为刘处理了相应的假期。最后,刘打电话给刘道歉。2020年4月5月,刘向原材料部副经理黄请假。原因是他的因是他的进行了家庭暴力。与我沟通后,他批准了刘的假期。2020年8月3日,陈的情人在公司门口与陈的情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刘的情人在门口与我们进行对质。考虑到在工厂外,我还是希望他们能处理好,不要深入研究这件事。2020年10月中旬和上旬,我们收到了原材料车间的联合报告,报告了刘与陈的不正当关系。描述的情况是,刘遇到了陈,亲吻了刘,然后刘和他的爱人张和刘。陈在车间发生了争执。后来,包括甘在内的许多同事参加了比赛。刘给总经理冯发短信报告,第二天提交了联名书。根据这一次和之前的情况,刘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给予记大过处分和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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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刘某2陈述的主要证词:2020年10月12日,当我经过冻干室时,我看到陈某娟亲吻了刘某超。后来,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的爱人张某2。张某2去找陈某娟进行理论。后来,余某荣告诉我,我的爱人和他们吵了起来,让我说服他们,我就过去了。过去,每个人都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当时,场面非常混乱,然后分散了。10月14日上午,我去办公室找冯先生,但冯先生在会议上没有接电话。我给冯先生发了一条信息,说我向冯先生报告了一些事情。那天下午,陈主任让我再讲一遍发生的事情。每个人都写了一封联名信。余某荣当天没有签字,另外两个人没有在微信上签字。

  证人张某2陈述的主要证言:2020年10月12日晚7点半左右,我从洁净区工作出来,在女更衣室把手机拿出来看到我爱人刘某2发给我的信息,说他心情不好,我问他什么事,我就把手机放下到他工作的岗位去找他。他说他看到我们车间主任超哥和同事陈某娟在冻干室的不雅行为。我听后很气愤,觉得这是工作场合,于是我来到冻干室,我就跟陈某娟理论,后超哥被叫来,大家继续理论并发生争吵。回到家,9点过我给车间另一个陈主任打电话,向他反映了今天看见和争吵的事情,让他知晓此事,有必要告诉冯总。陈主任说若你们说的情况属实,也支持你们向冯总反映。10月14日早上,我们车间除了超哥、陈某娟、余某荣外的所有人都去找冯总,但是冯总不在,刘某2就给冯总打了电话,冯总给刘某2回信息说他有事在忙。后大家回岗位上班,在车间大家都把平时看见的说了出来,陈主任总结了几点重要的,就有了联名书。签联名书的时候李某琴、左某群不在现场,他们发信息喊刘某2代签。我没有亲眼看见刘某超与陈某娟的暧昧行为,听他们说二人在冻干室(我爱人看见)、204办公室(余某荣看见)以及外面(公司员工看见)有过暧昧行为。李某琴、左某群委托刘某2代签字证据为当时的微信群聊天记录。

  证人甘某陈述的主要证言:刘某超辞职的那个月,我和张某2在女更衣室休息,张某2突然就离开了,大概过了半小时我听见冻干室有人很大声争吵,我去后看见张某2、余某荣、雍某、陈某娟几人在现场,主要是张某2和陈某娟在争吵,后陈某娟给刘某超打电话,把刘某超叫来了。余某荣看见这个情况后,也把刘某2找过来。所有人都到现场后,大家就发生了争执,后僵持一阵就各回各岗位了。平时刘某超安排工作带有个人情感,带有很多体谅陈某娟的行为。

  证人徐某陈述的主要证言:2020年8月3日晚8点40分左右,陈某娟的老公想进厂找人,我们没让他进去。他就打电话让人出来,但一直没有人出来。他们两人就在门口吵起来了,女的想进来上班,男的就不让,双方就发生了抓扯。她的老公一直说要进去喊“他”出来解决,我们就告诉他晚上没有领导值班,让他回去。他们两人一直在门口拌嘴,解决感情问题。直到10点左右,我们才把她老公劝说离开。

  证人雍某陈述的主要证言:张某2、刘某2、陈某娟、刘某超四人吵架那天我在场,在场的还有余某荣、甘某。吵架的内容就是说陈某娟亲了超哥,张某2认为按照农村的习俗这是霉人的,要他们给一个说法。2020年8月3日晚上,陈某娟的老公在厂门口不准陈某娟上班,陈某娟打电话喊我出去,证明当晚确实是陈某娟上班,不是刘某超喊陈某娟来上班的。陈某娟的老公给刘某超打了电话,第一次电话打通了,刘某超没有出来,第二次再打,手机就关机了。我就劝陈某娟去上班,喊她老公回去了,但陈某娟的老公始终不同意。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抓扯,后陈某娟老公被劝回。

  上海著名劳动争议律师再查明,《向日葵助长手册》系HSK集团的员工手册,其中内容“八、奖惩管理:(三)惩戒的类别: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2020年2月21日X公司向X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通知工会函》:因集团架构调整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四川HSK总公司下属生产基地“四川HSK制药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独立为“X公司”,原《向日葵助长手册》的各项条款和具体内容继续延用,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众职工代表讨论,形成有效决议,即《向日葵助长手册》于2020年2月21日起在“X公司”适用。X公司工会委员会于同日发出签收回执:同意《向日葵助长手册》于2020年2月21日起在“X公司”适用。

  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第5.3.1.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十六)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奖惩管理制度在X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
 

  裁判要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204号】一审认为,X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某超的劳动合同。X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向日葵助长手册》、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通过工会同意并在X公司实施,且奖惩管理制度在X公司OA办公系统公示,公司全体人员均可查看内容。因此,《向日葵助长手册》与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对X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向日葵助长手册》与奖惩管理制度中均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超与公司另一员工陈某娟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X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X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以及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下事实: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在HSK网球群发出聊天记录截图引发对另一女同事的误会以及群内成员猜测;2020年5月刘某超请假处理与妻子的家庭事务;2020年8月同事雍某、徐某劝阻陈某娟与其丈夫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2020年10月同事刘某2撞见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接吻的不雅行为,张某2、刘某2与刘某超、陈某娟等人为此事在工作场所发生争吵,最后车间人员书写联名书,要求公司领导对刘某超与陈某娟予以处理。以上种种情况反映出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且二人之间的非正常同事关系,并不是从发生接吻行为才开始。从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发出聊天截图来看,二人之间就已经存在超越同事的非正常关系。

  在此情形下,刘某超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但在2020年10月仍然被同事撞见在工作场所与陈某娟接吻。刘某超并未妥善处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虽然刘某超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否是其妻子发送不确定,以及主张截图内容有篡改可能,但刘某超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聊天记录并非客观真实或是经过篡改。故,刘某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X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规定,X公司解除与刘某超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刘某超主张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不予支持。

  刘某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X公司无证据证明《向日葵助长手册》经法定程序制定,就《向日葵助长手册》中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知刘某超,也未向刘某超发放《向日葵助长手册》。《向日葵助长手册》非经法定程序制定,不具有有效性,对刘某超不具有拘束力。X公司以刘某超违反《向日葵助长手册》第八项,奖惩管理惩戒类别第4条“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刘某超赔偿金。

  2.X公司提供的证明刘某超接吻行为、联名书以及网球群暧昧关系信息截图的证据均不属实。所谓“接吻行为”仅有一人陈述看见,其他人均为听说。刘某超与另一当事人刘某娟均表示没有网球群中微信截图的暧昧聊天内容。

  X公司辩称:

  1.刘某超对《向日葵助长手册》公示、制定程序提出的质疑缺乏依据。首先,X公司的《向日葵助长手册》、奖惩管理制度等均已通过OA等系统向员工公示,公司全体人员均能查看内容,并且每年都会组织培训、学习,可见刘某超是完全知悉并接受奖惩管理制度和《向日葵助长手册》的,该部分制度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次,刘某超对奖惩管理制度、《向日葵助长手册》等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质疑缺乏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不应采信。

  2.刘某超称其不存在不良行为等主张与事实不符。根据各方在仲裁、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充分证明刘某超的妻子在公司网球群中发布了刘某超、陈某娟的暧昧聊天记录及公司员工花名册并误以为公司另一员工是陈某娟而进行了辱骂、威胁,刘某超的妻子将上述聊天记录发送给公司总经理等领导并附了极其不堪的言论、刘某超在公司冻干室与陈某娟亲吻、陈某娟的丈夫在公司门口与陈某娟发生争吵及打闹并要求刘某超出来解决,刘某超、陈某娟因前述亲吻行为在公司与刘某2、张某2发生争吵并导致公司多名员工参与等事实,充分证明刘某超在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同样有家庭的其他同事发展办公室恋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由此导致双方家属实施了多项影响公司声誉并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之行为,二人在工作区域实施的不雅行为属于典型的不良行为,既有违职业道德、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募劳动者和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初衷,且从结果上看,二人之间的不当关系及亲吻行为对双方的家庭、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员工内部团结等造成了严重影响,上海著名劳动争议律师另从一审证据来看,二人之间早就存在婚外情关系,在此情形下,刘某超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且X公司也对其进行了劝导,但刘某超仍未妥善解决,反而变本加厉,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已经达到奖惩管理制度、《向日葵助长手册》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程度。

  二审期间,X公司提供了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陈某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判决认定刘某超与陈某娟存在婚外情的不正当关系,以及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超质证认为,对判决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当时陈某娟找了原审法官,原审法官对陈某娟说你认为公司认为你有不正当行为要另案处理,所以陈某娟未上诉。陈某娟没有在网球群里面,不知道暧昧短信的事,到喊她辞职时才看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某超赔偿金223176元的问题。

  2014年5月9日,刘某超与四川HSK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第十一条第(四)约定:“乙方确认在订立本合同时,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向乙方公示,乙方接受甲方的公示并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从《劳动合同》的内容来看,刘某超在与四川HSK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OA系统向公司员工进行了公示,其已完全知悉、理解奖惩管理制度和《向日葵助长手册》的其他内容,并接受各项规章制度。四川HSK总公司制定的《向日葵助长手册》已经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在X公司适用。刘某超调到X公司上班后,仍应遵守该规章制度。刘某超主张X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公示和告知其本人的理由不成立。《向日葵助长手册》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第5.3.1.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十六)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X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员工张某1、张某2、刘某2、李某琴、左某群、甘某、时某娟签字联名书,证人蔡某、张某2、刘某2、甘某、徐某、雍某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某超、陈某娟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所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陈某娟与X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了认定。

  因此,刘某超的行为违反了《向日葵助长手册》的规定,严重违反了X公司的规章制度,X公司解除与刘某超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刘某超主张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X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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