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解雇!律师提醒你,公司的行为可能违法

日期:2021-06-25 阅读: 关键词:公司违法行为,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上海劳动法律师

         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解雇!律师提醒你,公司的行为可能违法

  小李最近很苦恼,由于他连续三个月业绩没有达标,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工作,遂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认定小李“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公司这种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一、要解答以上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无过失性辞退”。

  什么叫“无过失性辞退”?这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相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的6种过失行为(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如果劳动者存在该6种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无过失性辞退”,通俗点理解,就是发了某些情况,虽然这些情况不可以认为是劳动者的过失,但是仍然导致劳动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基于这种前提,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劳动者。

         听起来貌似对用人单位挺有利的,但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无过失性辞退”是有非常严格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用人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况,分别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到小李的例子,公司之所以敢作出这样的解除通知,想必是认为其行为是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支持的。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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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

  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呢?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定义来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备注:该条文于2001年失效,但其对劳动法相关名词解释仍具参考意义】

  根据以上定义,小李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的业绩指标,算不算“不能胜任工作”呢?

  这需要客观地来分析。

  首先,要看公司的考核制度是否合理。

  比如,小李是业务员,同样岗位的业绩一般是50万元-100万元,公司规定的考核业绩指标是不低于50万元/月,但是小李连续三个月业绩都只有几万元,那么,可以认为小李的工作能力确实不能胜任这份工作。

  又比如,小李每月都能够完成50万元的最低业绩,但是公司临时把考核业绩定为200万元/月,那么公司的这种考核制度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认为小李不能胜任工作。

  再比如,小李只是行政人员,岗位职责本来没有业绩要求的,但是公司为了增加公司收入,动员公司全员跑业务,并且规定员工业绩不得低于50万元/月,那么即便小李连续三个月不达标,也不能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

  其次,要看公司有没有事先向小李明确告知过公司的考核制度。如果公司从来没有过这个考核制度,是为了要解雇小李才临时在上个月有针对性地出台的,那么不能认为小李“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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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的解除程序

  如果按照以上的分析,如果小李作为业务员,确实完成不了公司的考核业绩要求,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公司是不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就可以单方解除呢?

  事情远没那么简单。

  在确定小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之后,公司还有一个必要的步骤需要履行。

  就是要再给小李一个机会,什么机会?

  公司在发现小李工作能力欠佳之后,需要先对小李进行业务培训或者对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接下来小李仍然还是不能够胜任工作的话,公司才能够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单方解除。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小李这种情况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按照小李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他支付经济补偿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四、看完以上分析,大家认为在这个事情里小李可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第一、小李需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先搞清楚自己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第二、小李需要分析,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不是合法的(有没有先培训或者调岗、有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等);

  第三、公司有没有依法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如果通过自身排查,小李发现自己的情况并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并且(或者)公司的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公司单方解除的行为是违法的,小李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俗称的2N赔偿);

  第五、如果通过自身排查,小李的情况符合以上第一、第二点,但是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么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俗称的N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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