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高行律师谈论工作地点变更被解雇是谁的错

日期:2021-11-02 阅读: 关键词:浦东​高行律师,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地点为上海,员工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等另行安排其工作区域。现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将员工的工作区域由朝阳所变更至海淀所,原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不变,并不违反上述约定,亦未超出合理性。

  上述调整可能会给员工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公司已告知员工就其提出的路程问题后期会进行调整。浦东​高行律师在此情况下,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员工发送调岗通知书,要求其于10日到海淀所办事处报到,并于10日再次发邮件提醒,员工截至14日仍未按照要求报到,拒绝调动,缺乏充分的理由。员工虽称并不知晓员工手册,但其在劳动合同中承诺已经熟读员工手册内容,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件详情:

  古尔鲁于2014年2月26日入职上海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任督导岗位,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其中2019年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古尔鲁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古尔鲁同意X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职务调整等原因,另行安排其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古尔鲁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熟读员工手册内容;古尔鲁的通讯送达地址填写为上海市通州区北苑街道。

  2019年5月6日,X公司向古尔鲁发送调岗通知邮件,内容为:“已收到你提交的情况说明书,你因新工作区域离住址远拒绝调整,针对你说的路程问题,公司后期将会进一步调整,但公司现业务发展需要,请接受公司安排,调往至海淀所担任督导,调岗后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不变,请你于2019年5月10日上午9点前至海淀所办事处报到,逾期未报到公司将会按事假处理,超过3天按旷工处理,附件是调岗通知书,纸质版的于今日寄给你,请查收,望配合且不得拒绝此次公司安排的调整”。

  调岗通知书的内容为“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您工作岗位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从原先朝阳所督导调往至海淀所督导,原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不变。您到该区域上岗时间从2019年5月10日开始,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工作交接完毕后至新区域报到。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3日(含3日)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我公司将视为自动离职。”古尔鲁于2019年5月8日向X公司发送邮件表示不能接受调整,内容为“已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书,但新工作区域离住址较远,无法按公司规定时间打卡问题,公司未给出明确解决办法,故无法同意公司调岗,另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是无效的,附件是情况说明书,望公司尽快回复。”

  古尔鲁提交的调整区域情况说明的内容为“本人朝阳所督导古尔鲁,于今收到公司调岗函,因公司需求,朝阳区督导由两人调整为一人,通知我于5月10号起至海淀区担任督导。本人任职朝阳所督导五年有余,工作稳定现居上海市通州区,距海淀所工作区域较远,无法在公司规定时间打卡上班,影响工作效率,故无法接受。现恳请我司能公平公正与本人尽快协商安置事宜。”2019年5月10日,X公司向古尔鲁发送邮件称:“因工作需要,今天(5月10日)做下工作的交接,之前古尔鲁的工作交接给王晶,今天下午全部交接完毕!”

  X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古尔鲁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邮件,内容为“你好,公司于5月6日已将调岗通知书电子版发你邮箱,纸质版快递给到你,通知你2019年5月10日上午9点前至海淀所办事处报到,5月10日也再次发邮件提醒你,现截止今日你一直未到海淀所办事处报到,已逾期公司将按员工手册第十章1.1.2条规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请尽快来公司办理手续”。2019年5月29日,古尔鲁向上海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44元。该诉求,未获得仲裁裁决支持。古尔鲁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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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上海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5513号民事判决一审院认为,关于X公司与古尔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其一,关于工作地点调整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X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等调整古尔鲁的工作区域,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X公司将古尔鲁工作区域从朝阳所调至海淀所并未超出双方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

  其二,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权和员工管理职责,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工作安排。

  本案中,从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古尔鲁通讯地点看,X公司将古尔鲁的工作区域由朝阳所变更至海淀所会增加古尔鲁的通勤时间,但朝阳所与海淀所负责的区域相邻,且古尔鲁作为门店督导并不需要坐班,古尔鲁虽主张公司要求其先到海淀所固定地点进行打卡再外出巡店,但就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外,X公司亦告知古尔鲁就其提出的路程问题后期会进行调整。在此情况下,X公司所作工作区域的调整仍在其自主用工管理权范围之内。

  第三,古尔鲁虽对X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浦东​高行律师综上,X公司在古尔鲁拒不接受合理调岗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与古尔鲁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古尔鲁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古尔鲁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其原一直在朝阳所工作,X公司无故将其调整到海淀所。考虑到实际情况,其积极向公司反馈上班的困难,并说明了相关情况。在沟通期间,X公司擅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出具过规章制度,其未阅读过规章制度,所谓承诺,只是入职时签的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古尔鲁工作地点为上海,古尔鲁同意X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等另行安排其工作区域。现X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将古尔鲁的工作区域由朝阳所变更至海淀所,原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薪资待遇不变,并不违反上述约定,亦未超出合理性。

  上述调整可能会给古尔鲁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X公司已告知古尔鲁就其提出的路程问题后期会进行调整。浦东​高行律师在此情况下,X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古尔鲁发送调岗通知书,要求其于10日到海淀所办事处报到,并于10日再次发邮件提醒,古尔鲁截至14日仍未按照要求报到,拒绝调动,缺乏充分的理由。古尔鲁虽称并不知晓员工手册,但其在劳动合同中承诺已经熟读员工手册内容,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X公司与古尔鲁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一审驳回古尔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上海知名劳动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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