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纠纷

日期:2021-07-21 阅读: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上海专业合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阐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要点

  1.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卖方提高房价拒绝履行原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办理贷款手续,进而无法履行合同。另一部分原因是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者购房款等等。还有一些是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本应当明确约定的期限,比如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办理还款解押手续的时间、办理银行面签的时间等等。由于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

  2.因为牵涉利益巨大,买卖双方矛盾激烈,无论是提高房屋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的诉求预期差距较大,调解难度大,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仅有两成左右。

  3.房屋买卖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

  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5.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配合办理各种手续,而合同中并非对所有手续都约定完备,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手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电话联系,因此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大多提交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来证明交易过程,这类证据常需要司法鉴定。

  6.购买二手房首先要核实清楚现有的户籍登记情况,是否是出卖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户籍,这涉及出卖人能否实际将户籍迁出。如果出卖人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即是通过二手房交易,则可能出现所登记的户籍为前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纠纷

  7.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8.应当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敦促出卖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仅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出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旦出现未能迁出的情形,买方也仅能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强制对方将户口迁出的目的。因户口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过户登记,所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买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落户或者子女上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其他房屋。

  9.涉案房屋登记有他人的户籍也可能影响房屋再次出售时的价值,或者房屋再次出售时涉及该事项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使买方自身没有落户的需求,也应就该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出卖人也应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非本人或家庭登记的户籍,以及自身是否能够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类案件中卖方往往是因为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该义务。由于该项违约责任往往在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卖方一旦未履行迁出义务,将承担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10.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审查交易房屋能否上市交易、是否存在共有、是否设有抵押权、是否已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交易房屋是否为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订约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无权代理的情形、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等。如果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纠纷

  上海专业合同律师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纠纷的案情经过

  2010年2月22日,吕某通过一家房地产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经与房主彭某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62万元,当天吕某就依合同向彭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支付给中介方房地产公司信息服务费、代书费、贷款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共计20880元。当时合同中规定,吕某应该在3月 29日前将首付款25万元(含定金两万元)交付给彭某。3月24日,房地产公司通知房主彭某接受这笔首付款,但是,彭某借故推迟不来。而后房地产公司多次催促,彭某均不予接收。

  原来,3月24日,房主彭某与另一买主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1.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李某。并且,3月26日拿到了李某的首付款 12.8万元,并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后来,彭某还和李某在一家银行办理了面签手续,李某从银行贷款购房。4月13日,彭某的房屋正式办理了物业价格手续,房子归买主李某使用了。自己先买的房子,怎么房主又卖给了别人。一气之下,吕某将房主彭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因同一房屋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导致的纠纷案件。彭某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并未与吕某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诉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仍为彭某,彭某对诉争房屋仍享有处分权,不论是吕某与彭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彭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彭某已经将诉争房屋交付给李某居住使用,并和李某办理完毕物业交割手续,配合李某成功申请到银行贷款,李某已实际交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契税,彭某本人愿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李某。彭某在就诉争房屋与吕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李某,彭某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应该解除其与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但彭某应返还吕某购房定金,并应该赔偿吕某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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