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

日期:2020-03-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律师,上海房产律师

  文章摘要:2020上海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解答。
 

2020上海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律师

1、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处理。

  上海房产律师: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按期订立,当事人主张在合理期限内延期履行,一般应予支持;确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2、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认定。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约付款,要求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3、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民事责任认定。

  上海房产律师: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出卖人提出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无法按期协助办证抗辩,出卖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确因疫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出卖人要求减免违约责任,应当予以支持。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也有自身过错,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的违约责任不予免除。

4、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上合同律师:出卖人因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买受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因受疫情影响逾期付款,出卖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解除条件,同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合理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目的仍不能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可以支持。

  以上就是上海律师对疫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处理的基本原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找上海合同纠纷诉讼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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