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爱情保险”能否真的得到赔付

日期:2021-06-16 阅读: 关键词:保险赔付,上海保险案律师,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买一份爱情保险,如果三年之内不离婚就能得到赔付?这不是开玩笑,而是真实发生了。上海经济纠纷律师给你讲述一下案情经过近日,购买了爱情保险的徐某,因没能如约拿到赔付金额,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买一份爱情保险,三年不离婚就可得到赔付

  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是一份“附加婚姻津贴保险”。充满浪漫气息的粉色保险凭证上写着“爱情保险”四个大字,另外还有一句浪漫的宣言:“我用誓言将你我的爱锁进保险箱。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我而言,你是全世界。”

  该保险起止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徐某购买的这份爱情保险,如果在保期内主险没有出过险,而且保期内与保险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万余元赔付。

  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却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后,徐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约定。

购买“爱情保险”能否真的得到赔付

  伴侣不能到庭是否有隐情?法院查明双方曾起诉但未离婚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法庭上,徐某出示了结婚证原件,称其伴侣有事不能到庭。然而,保险公司却辩称,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那么真相如何,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是否另有隐情?

  为落实真相,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调解员第一时间连线了原告徐某与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济宁市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称原告徐某于2018年曾到法院起诉离婚,难道原告徐某的婚姻关系真的解除了?

  带着这个疑问,调解员调取了济南市某法院的案件判决生效证明显示,法院经审理判定不准徐某与伴侣离婚且双方均未上诉。因此,徐某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

  法官十分钟结束庭审,保险公司全额将保险金打给原告

  在案情清楚证据充分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速裁团队法官快刀斩乱麻,10分钟结束庭审,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履约。保险公司接到速裁判决书时当即表示履行,全额将保险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购买“爱情保险”能否真的得到赔付

  一般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表示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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