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1-06-15 阅读: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上海合同律师,上海融资合同律师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归属问题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就是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归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二)租赁期届满时,如果没有关于承租人的选择留购或续租租赁物的约定,或者虽有该约定但承租人不留购又不续租租赁物的,则承租人应按期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三)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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