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2-09-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徐红英代理存款人起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存款人的资金损失属于假卡交易?发卡银行是否应对存款人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由于该案件没有统一的提法,全国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判决不同。 根据徐律师代表意见,"银行未履行安全义务,确保存款人借记卡中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和使用,银行生产、发行、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甚至缺陷。 作为一家具有绝对经济和技术优势的银行,技术上的局限性或缺陷不能被告推卸或减轻自身责任。 有关的委托书得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通过和支持。下面由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陈述

  1、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何XX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X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6年10月9日,增加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2016年11月2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进、第三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赵蒙出席诉讼。 此后,案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 2017年4月11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原告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翔进出席了开庭。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三人因长途旅行申请提交书面材料。

  2、原告向本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040元(人民币) ;。命令被告偿还原告在本案中支付的律师费。元。

  3、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在被告处申领信息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借记卡。

  4、2016年3月27日22时31分,原告在工作室收到银行卡发来的短信,通知她发生了一笔19725元的交易。原告随后致电建行95533报告损失。在22:31报告损失的过程中,这张卡再次被交易为16,315美元。

  5、原告随后挂断电话,拨打110询问当地派出所,然后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被告知第二天举报。 次日3月28日上午,原告持身份证、借记卡到被告办公室查询、核对卡片信息。 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应凭证。 原告随后前往警察局,那里有许多人排队。 与原告争先恐后地上班,当天下午离开后到当地派出所报到。 此后,原告因被告不愿承担原告的损失而起诉法院。

  6、被告公司辩称:不同意作为原告的诉请。即使原告在上海,也不排除原告泄露银行卡验证码或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异地使用的可能性。 请求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被告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知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第三人声明: 本案与第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8、事人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质证。

  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进行提交以下研究证据使用材料为证

  1、涉案借记卡复印件及被告出具的涉案借记卡“卡及账户状态查询”表格,旨在证明原件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

  2、原告收到的银行通知短信截图、两笔涉案交易对应的《便民支付E账通电子凭证》2份、IP地址网上查询信息截屏、《便民支付E账通电子凭证》记载的注册人手机号XXXXXXXXXXX的归属地查询信息、原告工作场所的监控视频光盘与截屏照片,旨在证明涉案交易发生时原告人在上海,但涉案交易发生于异地且支付类型是凭卡交易,原告在收到支付短信后及时电话挂失防止损失扩大;

  3、原告使用了2016年3月1日至31日的手机号码清单,以证明交易时原告在上海,并提供了所有手机信息以证明原告没有过错;

  4、被告发出的扣账卡的交易详情旨在证明原告的第一项申索理由,并证明原告在交易发生翌日持有银行卡及身份证到被告办事处,以及查询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期间的交易详情。银行卡并没有失去原告的控制

  5、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事)单,用于证明原告在交易发生次日下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6、聘请专业律师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旨在研究证明作为原告第2项诉请的依据。三、为证明答辩意见,被告人应当依法提交下列证明材料:「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印刷」 ,旨在证明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6日期间所涉及的银行卡交易详情;《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咨询问题记录单》和原告拨打95533电话的全部回忆及文字整理稿,用以证明原告在涉案交易后向95533挂失,95533及时挂失,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称,在涉案交易前,他曾接到一个4000开头的电话,并向他人报了验证码;第三方提交了以下文件: 中国银联贵州分行发布的《交易询问答复》 ,交易详情: “经询问,2016年3月27日发生了两笔银行卡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的自助交易. . 根据中国银联业务标准,两笔交易均由银联转发给发卡银行,由发卡银行核实磁道信息和银行卡密码的有效性。至于两宗交易,发卡银行均已退回证明其有效及已获接纳”,涉及的交易是一宗以磁卡及加密卡转账的交易。不需要验证码。电子账户交易方式是由于手机和刷卡机可以携带,因此无法确认交易实际发生的地点,客户在手机连接到刷卡设备后下载手机 APP 并刷卡,从而实现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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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告是否应对资金变动承担责任?

  1、原告因申领银行卡与被告可以建立的储蓄银行存款保险合同管理法律相关关系进行依法成立,合法合理有效,原告在收到被告公司设计方法制作的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并使用银行卡及密码,被告则应按约支付机构存款本息并保障银行卡交易的安全。

  2、被告作为中国银行企业应当进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该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义务应包括为储户借记卡内信息保密、提供网络安全的交易系统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内容。

  3、被告作为储蓄合约的一方,应对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现实中屡有发生在未接触持卡人时即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途径获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情形,故本院难以采信被告关于原告存在借记卡及密码保管疏漏的抗辩意见。

  5、本案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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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作为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银行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XXX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X赔偿36,040元;回原告何XX的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被告作为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银行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XXX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96元(原告何XX已预缴),由被告作为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银行进行股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XXX支行工作负担70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支付,余款95元由原告XXX负担。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对方提交副本的人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国经济建设发展银行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XXX支行与何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以上就是由上海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请您联系我们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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