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律师告诉您网络诽谤会触及哪些犯罪

日期:2022-12-16 阅读: 关键词:嘉定律师,网络诽谤

  香港传媒业的发展与内地不相上下,传媒违规现象层出不穷。然而,《诽谤条例》中的刑事诽谤规定和相关判例仅指向故意破坏社会稳定、威胁公共秩序的诽谤行为,实践中几乎没有任何判例。嘉定律师下面为您讲讲其中的问题。

嘉定律师告诉您网络诽谤会触及哪些犯罪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诽谤个人等侵犯言论自由的轻微跨境行为被合法化,只有严重滥用言论自由, 如网上暴力,已被定罪。如前所述,互联网在新媒体中的匿名性机制为言论表达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但也是许多滥用媒体自由的工具。

  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实名制于2007年正式引入,旨在净化网络文化,但实施五年后,由于“言论自由限制”,被韩国宪法法院裁定违宪甚至废除。自由与秩序的重要性是现代国家无法回避的永恒命题,也是信息革命背景下一个崭新的时代课题。

  博登海默曾说过:“如果自由不受限制,那么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自由思想家哈耶克也说过,“自由只能相对实现,社会秩序以规则为基础,个人自由也以普通法为基础,自由就是法律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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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以官本位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和当前“稳定至上”的社会环境中,言论自由乃至公民人身权利是权利冲突中最脆弱、最受压抑的一方。虽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公共生活的稳定和安宁,“任何言论和意见的压制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整个社会的深度和基础”。

  面对最根本的、古老的言论自由权,在采用最严厉的规制手段、刑法时,必须把握合理干预的原则,不能简单、粗略地“跨越全线”。否则,在遏制对新闻自由的刑事滥用的同时,许多在合理容忍范围内的表达将被歪曲。

  立法的精确和完善是对于企业滥用网络媒体可以自由主义行为科学理性回应和适度介入的重要基础前提。只有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需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前文所述,目前随着我国政府关于教育媒体信息自由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立法,存在着巨大打击目标对象更加精确者覆盖面不完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者适用技术条件不精确的不足之处。

  立法本来我们就有一个调整范围上的滞后性,面对管理信息化剧变的时代文化背景,其力不从心的弊端更被放大。针对这些具体实际问题已经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虽是一条修正立法滞后性的补救之道,也是人们对于经济立法漫长准备周期“远水救不了近火”的一种变通解决生活之道,但从长远看来其终究不能只是为了一条短距离的“补给线”,况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绝非妥善的应对方式方法。

  刑法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规范会计准则,而非临危受命的“蹩脚郎中”,在现行法律体系建设确实无法容纳新兴金融犯罪心理问题的情况下,强行生搬硬套将其解释就是其中,未能得到真正以法服人的同时,还会影响对于他们原本刑法规范性和稳定性从而产生学习进一步的伤害。

  况且将镜头拉远,我国的刑法评价体系不仅在应对这一新兴教学媒体犯罪主要问题设计方面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关于民族传统新闻媒体之间自由、言论自由失范行为的规制政策本身就存在以下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煽动性言论的入罪门槛过低、诽谤罪构成形式要件过于粗略、言论自由容许范围不明确等等。

  以诽谤罪为例,我国现代刑法中对于诽谤罪的具体规定是:以暴力事件或者选择其他处理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服务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为严重的。诽谤罪除严重污染危害人类社会政治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外,都属于自诉案件。

嘉定律师告诉您网络诽谤会触及哪些犯罪

  嘉定律师认为,我国成为台湾部分地区提供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是:意图散布于众而指责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加重处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部门利益关系无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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