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产品瑕疵再索赔属于敲诈勒索吗?嘉定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09 阅读: 关键词:嘉定律师,敲诈勒索

  嘉定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是非常值得推敲的,如何区分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高额的惩罚性的索赔究竟是一种合法的维权,还是一种敲诈勒索,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看其借以索赔的“事件”是否真实。嘉定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

故意制造产品瑕疵再索赔属于敲诈勒索吗?嘉定律师为您解答

  如冰激凌里是否有墩布头,医院是否真的销售了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月饼是否是陈馅,华硕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存在着使用禁止使用的CPU测试版芯片的事实。如果这些基本事实真实,就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犯罪。如果基本事实不具备,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产品的瑕疵,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并提出高额赔偿,则构成犯罪,例如以向牛奶中投毒敲诈牛奶制造商,开着奔驰汽车在道路上。

  “碰瓷”等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敲诈勒索罪。二是看索赔的目的是否非法。根据民法、合同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并且索赔的理由正当,具有法律依据,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周成宁和黄静因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当中的芯片是禁止商家使用的电脑部件。

  对于商家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法律赋予了他们请求违约或侵权赔偿的权利,因此他们提出索赔的目的是合法的。至于有的法律专家提出的由于索赔数额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的观点,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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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商家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范围内索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在发生民事违约或侵权纠纷时,权益受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者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因此不管这个要约的数额是多少,只要符合民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形式,对方如果愿意接受就没有问题。

  如果不接受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一方侵权方,被害方提出一个高额的索赔要约,侵权方不能接受,要约人就构成敲诈勒索。数额不能成为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最重要的是要看提出索赔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现在很多法律专家和一些实践工作者似乎进入一个误区,包括前面谈到的月饼索赔5000元,一根冰棍索赔50万元,以及华硕案的500万元。都是认为超过一定的数额标准,这种认定是没有依据的。我认为黄静和周成宇是有索赔的权利的。三是看其索赔的手段是否“恶劣”。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并向商家索赔时,是否使用了非法手段。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赔偿过程中,仅仅是通过口头或书而提出了一定数额的赔偿索赔要约。而没有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即使要约的数额超过了通常的标准,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消费者利用商家在产品上的一点点瑕疵,在向商家索赔过程中,采取骚扰、威胁、辱骂、人身攻击等恶劣的手段,强迫他人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则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也不能说一定就构成此罪。对华硕案来说,周成宇、黄静向华硕公司提出如果不接受索赔金额,就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用芯片的事件向媒体曝光,这种将某种非法的行为向媒体曝光的做法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维权的一种手段,并不构成对商家的非法侵害,因此向媒体曝光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并不是一种威胁。

  四是看索赔的行为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手段不当,但其行为本身对社会并没有构成危害,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两名公民以医院销售无批准文号药品向医院进行索赔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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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律师认为,虽然他们在索赔中,并非自己真实使用了该药品,而是利用医院卖假药的行为故意购买该假药并向医院索赔,其索赔手段不当,但正是由于他们的索赔行为,导致当地销售假药的医院谈起他们就色变,假药也从此在这些医院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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