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案能认定为抢劫吗?嘉定律师为您分析

日期:2022-12-09 阅读: 关键词:嘉定律师,抢劫罪的认定

  近年来,雇佣女性引诱男网友至消费场所高额消费,然后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埋单”的案件频发。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存在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分歧。从司法实践看,大多倾向于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嘉定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

酒托案能认定为抢劫吗?嘉定律师为您分析

  之所以出现定性上的纷争,一是因为没有正确把握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二是误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当作一种对立关系。实际上,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存在竞合。不能认为只要有所谓的交易存在,即便使用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或者暴力性威胁。

  也只能成立强迫交易罪,而是应该认为,“行为虽然含有部分从事交易的因素,但主要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客观上交易内容严重不真实,对市场秩序危害不大,但对特定被害人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危害较大的,构成抢劫罪,而不成立本罪(即强迫交易罪--引者注)。”

  抢劫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说得极端一点,如果被害人不愿意理发,而被几个彪形大汉强行摁住进行理发,即便头发理得很专业,并且理完后按照正常标准收费,也还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个别财产,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酒托案不同于抓嫖案,被害人通常不会基于名誉的考虑而屈服于对方,被害人之所以交出财物,通常是因为酒吧一方雇佣了打手,被害人稍有不从,生命、健康就会受到现实的威胁。因此,该类案件一般应以抢劫罪而非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有的地方因为警匪一家,一些流氓地痞等黑恶势力仗着官方的保护伞,以砸店、干扰生意、伤害等相威胁,向商家定期收取保护费,此类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主要存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只是限期交出保护费,而不是上门使用暴力或暴力性威胁,要求当场交出保护费,否则马上砸毁店面,一般而言,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若是后一种情形,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权利人为解决民事赔偿或违约纠纷的行为与触犯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案例一]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

  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月7日,黄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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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二人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上述案例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主张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人认为,敲诈勒索罪是对财产的犯罪,以造成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本权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则上采无罪说,但是要求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实力行使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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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律师注意到,对华硕案大多数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采用第三种理论加以解释,认为华硕案中黄静和周成宇构成了犯罪,理由主要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向新闻媒体曝光本来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手段,但是用作接受不合理要求砝码的时候,就具有了要挟的性质,所以构成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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