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律师来讲讲以行使合法权利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嘉定律师,敲诈勒索的界限

  这两名公民的手段虽然不一定妥当,但他们的行为不仅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同于那些故意碰瓷的事件,都属于故意制造的事端敲诈钱财,是有危害的。归纳起来。嘉定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

嘉定律师来讲讲以行使合法权利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们认为,黄静、周成宇作为消费者或者买卖合同一方,依据华硕公司的违约和侵权事实,向华硕公司索赔,目的合法,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其不接受索赔要求就向媒体曝光的“手段”并不属于非法的行为,因此黄、周二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被敲诈勒索人有明显过错。权利人向其索要高额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案例二]2006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胡宏伟与宋广新的妻子魏某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时被宋广新发现,宋广新就纠集李某、常某、宋某、宋某、黄某等人对胡宏伟进行殴打,并以将胡送往派出所相要挟。

  胡宏伟承诺付给宋广新现金3万元。对于本案能否认定朱广新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宋广新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为:宋广新等人使用威胁的方法,使胡宏伟产生恐惧心理,答应给付宋广新等人现金3万元,主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对胡宏伟进行威胁并索要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第二种意见认为,宋广新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

  第一,宋广新主观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宋广新的感情,宋提出赔偿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具有非法性。

  第二,客观上宋广新等人索赔的手段不具有违法性,宋以将胡送往派出所相威胁,而将胡送往派出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实现自己权利的难当途径。

  第二,胡宏伟违法在先,其有一定的过错,宋广新向其索赔不违背民法的有关规定。宋广新等人的行为不具有民事违法性,当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四,宋广新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从社会效果来看,根据中国家丑不外扬的传统,宋广新除了让胡宏伟给以经济补偿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对宋广新等人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法律不能维护公平正义。

  李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某派出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侦查方面的原因此案被存疑不诉,李某出微后,在得到相关赔偿的情况下,以派出所所长都某在办案中有瑕疵为由,对郝某以上访告状相威胁先后两次索要人民币3万元,郝某为了减少上访对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先后两次给付王某人民币3万元。李某向所有办理此案的侦查员、检察官进行敲诈。

嘉定律师来讲讲以行使合法权利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本案能否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其一,此案中派出所所长不能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派出所所长不同于普通公民,其负有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特殊职责,在受到威胁时,应履行其职责。明确告知李某不要再实施非法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以预防这起犯罪的发生。

  其二,上访告状不能成为实施敲诈勒索威胁的手段。上访告状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上访告状不能对被害人造成威胁;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指对隐私的揭露、对被害人自身或其家人实施伤害及以毁坏重大财产相威胁,上访告状这种合法手段不包括在内,不是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内容。其三,被告人索要钱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派出所郝某有过错在前,其身心受到伤害,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嘉定律师来讲讲以行使合法权利相威胁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嘉定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认为本案可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首先,判定主观故意内容如何,应依据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本案中,要正确判定李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先明确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上访告状能否成为威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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