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暴力、胁迫程度如何判断?嘉定律师讲完您就明白啦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嘉定律师,抢劫罪

  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敲诈勒索罪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以此区分二罪,在理论上显得极为明快,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判断起来却显得十分微妙。嘉定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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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这种判断属于事实判断,是证据采集本身的问题,无关法律适用与法律疑问的澄清,因而,当具体案件中的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难以判断时,可以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直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尽管如此,还是应当对实践中的案件进行类型化总结,以统一司法。下面举例说明: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指出,“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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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明显存在疑问:为何冒充警察是骗(招摇撞骗),而冒充联防队员时行为性质就变成敲诈勒索了呢?其实,无论是冒充人民警察,还是冒充联防队员,身份的冒充虽然具有欺骗性质,但实质上不过是使对方产生畏惧的一种资料而已,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在我国,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根深蒂固,加之执法人员素质较低,赌博嫖娼人员之所以任其没收甚至主动交付财物,一般来说是迫于官方人员的淫威,基于畏惧心理交付财物,而不是基于官员身份的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实践中这类案件定性很混乱。例如,被告人王立军等人冒充警察以抓赌为名,四次闯入农民家中,被告人王立民佯装警察逼迫交钱,王立军把门,侯世军协助要钱,修利在外面看车,共抢得赌资现金1000元及其他财物。关于该案的定性,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定性,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后经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抢劫罪的定性。

  又如,被告人包竞等人商议找一名卖淫女引诱嫖客,然后冒充警察要钱。正当被害人嫖娼时,被告等人突然闯入房间,李勃星出示一张伪造的“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居治安科”证件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查夜”、并问该名男子与卖淫女是什么关系,该男子答是在街上刚认识的。

  李勃星接着说:“你这是嫖娼行为,是愿意罚款还是带公安局处理?”该男子害怕便表示愿意罚款私了。这时包竟将卖淫女带出房间让其离开。包竞、李勃星、唐阿东迫使该男子当场交出人民币2800元后让其离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为抢劫罪。

  再如,在“李忠宗、李兴健、何守东、李文广、罗列朝、何传富、黄龙、王青、蒙玉龙、唐荣江敲诈勒索案”一案中,被告人李忠宗等人冒充警察抓赌,采用罚款形式索要财物,一审以抢劫罪定性,二审改判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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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律师认为,该类案件中,之所以被害人容忍他人拿走财物或者主动交出财物,一般是屈服于对方的官方身份,因而属于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除非行为人仗着人多势众、携有警棍等器具,当场使用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者暴力性威胁,否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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