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公证遗嘱不再有最高效力

日期:2021-08-18 阅读: 关键词:公证遗嘱,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已被取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现已失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该遗嘱欠缺口头遗嘱‘危急情况’的要件,应为无效的口头遗嘱,故本案应依法定继承办理。”7月28日,在听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天津的田女士心情十分复杂。

  去年2月,田女士的父亲田先生死亡,与父亲生活了10多年但没有领证的“继母”杲女士突然拿出了一份电话录音,称田先生将部分遗产留给了她。但田女士认为,这份录音并不能当做是遗嘱,于是将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这份“遗嘱”无效,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的杲女士则对此感到十分委屈:明明是田先生亲口说的,为啥“遗嘱”就无效了?

  事实上,遭遇这种情况的,不止杲女士一个。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有大量的遗嘱因为不规范被法院宣告无效。

  那么,与每个人切身相关的继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新的变化?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公证遗嘱不再有最高效力

  增设“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了5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不过很多时候,由于遗嘱人年事已高,或者对遗嘱订立的条件、流程不完全了解,越来越多人会以打印的形式订立遗嘱,但是打印遗嘱不属于上述5种法定形式,如何处理就成了问题。

  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表示,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的明确规定,只有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要求,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司法实务中,法院会通过对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中书写方式的解释,将部分运用打印工具订立的遗嘱纳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来解决现实问题。

  而民法典第1136条则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为此类遗嘱的司法处理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依据。”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表示。

  另外,在民法典中,“录像遗嘱”的形式也得到了认可。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解释说,现行继承法规定有录音遗嘱,民法典实际上是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合称“录音录像遗嘱”。同时,还增加了有关遗嘱人和见证人身份确认及记载遗嘱订立时间的规定,为部分因故不能用声音及文字订立遗嘱的人,提供了订立遗嘱的途径。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关于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还有一项重大变动,体现在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该条款删去了继承法第20条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与其他几种遗嘱形式效力平等。”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表示,民法典中各遗嘱形式平等,不同遗嘱的效力以时间为判断标准,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相比之下,有利于更大程度地维护遗嘱人的意思自治、遗嘱自由。

  不过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同时表示,从实体法的角度而言,公证遗嘱不再是法律效力最强的形式,但是在程序法上,一旦进行诉讼,公证遗嘱的真实性相比其他遗嘱更容易得到确认,所以公证遗嘱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

  此外,民法典第1142条还完善了遗嘱撤回、变更规则。

  “现行继承法中的‘遗嘱撤销’,其实质是‘遗嘱撤回’,民法典对此进行了变动。”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表示。

  此外,民法典还吸收了现行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增加了“推定撤回”的规定,即:“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外,在遗嘱见证人需满足的条件上,民法典在第1140条还明确“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对此,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解释说,此处“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首先指因身体原因,视力或听力不正常,因而无法履行见证职责的人;其次,不识字的人应被认为是不具有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见证能力,不会书写的人不具有担任代书人的见证能力;与遗嘱人语言不通的人,原则上不具有相应的见证能力;此外,因醉酒、药物等无论何种原因,暂时性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人,也属于不具有见证能力。

  另外,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表示,整体来看,民法典第1133条明确“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也是一大亮点。

  虽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遗嘱信托”有规定,但这个规定并不为大家所熟悉。民法典对遗嘱信托作出规定,并且把它作为与指定继承、遗赠并列的遗嘱处分类型,相信以后会对继承法律实务和民众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上海继承律师事务所建议,鉴于此类纠纷层出不穷,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形式上的一点差错或瑕疵,在最后发生纠纷时,都可能导致遗嘱得不到认可。

  此外,遗嘱人还需要考虑,如果继承人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偏大,建议在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订立遗嘱。如果打算设立遗嘱信托,最好先跟受托人沟通,以免继承开始后对方拒绝受托。另外,尽可能多列几个受托人,设定他们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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