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的案例

日期:2021-06-04 阅读: 关键词:无效遗嘱,公证遗嘱律师,上海遗产法律咨询

  遗嘱无效的情况包括哪些?上海遗产法律咨询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

  无效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的案例


        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为无效遗嘱的案例

  案情介绍:王老先生在北京二环以内有一套四合院,价值过千万元。这套房子是王老先生自己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王老先生膝下有两个孩子,儿子王大无业吃低保,和王老先生同居住在这个四合院内;女儿王二在外地教书,老伴也已经去世多年。2010年3月,王老先生因病住院,王二还没来得及回来探视病重的父亲最后一眼,王老先生不久即不治去世。王二和王大处理完丧事后,准备商量如何分配老先生留下的遗产时,没想到王大拿出了一份由北京市某公证处公证的遗嘱,王老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说明这套四合院由王大一人继承,王老先生的存款30万元由王二继承。王二对这份遗书提出了质疑,认为不是王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认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姐弟俩争执不下,不欢而散。

  2011年5月,王二委托北京继承律师将王大起诉到北京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公证遗嘱无效,并要求与王大共同依法继承父亲王留下的遗产四合院一套和三十万元存款。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中,王二要求对王老先生做公证时的精神和身体状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结论认为王老先生在做这份公证遗嘱时处于昏迷状态,不具备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另查明,这份公证遗嘱没有进行录音录像。

  故此,法院为这份公证遗嘱无效,王的遗产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继承。

  律师点评: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有公证遗嘱,但是通过司法鉴定可知,王老先生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又没有录音录像等相反证据证明,因此,这份公证遗嘱无效,,王老先生 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王二和王大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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