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官司律师讲抚恤金的分配规则案例

日期:2021-08-19 阅读: 关键词:抚恤金,抚恤金分配规则,上海继承官司律师

       上海继承官司律师讲抚恤金的分配规则案例


  刘玉芳与李征生前共养育两个女儿,分别为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刘玉芳于2020年5月25日过世。刘玉芳生前系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退休人员,在刘玉芳过世后,该单位向其家属发放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合计80886元,上述款项尚未发放。原告李某2为刘玉芳丧葬事宜支出40840元。

  刘玉芳曾于2017年起诉李某1、李某2,要求二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自2017年4月起,李某1每月支付李玉芳赡养费400元,李某2每月支付刘玉芳赡养费500元。李某1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玉芳过世前几年与原告李某2共同生活,李某1未按照生效判决内容给付刘玉芳赡养费。

  2018年4月24日,刘玉芳在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出具《财产处理意见》,内容为:由于我现阶段年事已高,恐有一天过世,为防止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现在我精神清醒时,立此意愿,具体内容如下……3、我本人去世时,若有养老金未领取,由我的二女儿李某2领取支配,其他人无权争夺。4、我本人去世后,由我的二女儿李某2全程办理火花、墓地等事宜,其他人不得参与……,协议出具全程有录像。

  李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玉芳去世后丧葬费23886元及一次性抚恤金57000元,共计80886元由李某2所有并全权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玉芳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伤残人员或者死者家属的费用。

  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无权处分,在分割前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在扣除死者的丧葬实际花销后,如果尚有结余,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配。

  原告李某2、被告李某1系刘玉芳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丧葬费以及一次性抚恤金的分割。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李某2为刘玉芳丧葬事宜支出40840元,该数额基本符合当地殡葬费用标准,予以确认。扣除该笔费用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剩余40046元,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对尽赡养义务多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生活困难、条件较差的可以多分。

  刘玉芳过世前几年与原告李某2共同生活,在刘玉芳过世前付出较大精力,应当多分。被告李某1未与刘玉芳共同生活,在有生效判决确定应给付赡养费的情况下,仍未给付刘玉芳赡养费,给应当少分。综合考虑,剩余一次性抚恤金40046元,原告李某2分得30046元,被告李某1分得10000元,综上原告李某2分得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70886元,被告李某1分得10000元。

  原、被告作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双方本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双方却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对簿公堂,这不仅令逝者不安,也使生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新的隔阂和矛盾,这种行为殊为不智。希望双方当事人在面对亲情时,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少一份偏执和计较,珍惜手足之情,重建和谐家庭。

  李某1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母亲刘玉芳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各分得一半。主要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标的物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遗产,单位发放上述费用的目的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补助。抚恤金的分割在法律上是对共有物的析产,应当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剩余的丧葬费也应据此分配。故,本案系共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中涉及共有财产方面的法律条文,而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1127条、1130条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2、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证据,导致丧葬费等数额计算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在老人生前付出较大精力,上诉人有异议。通过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并未对老人进行精心的照顾,老人的病重及去世,其存在照顾不周之责,据此错误认定,造成错误分配。

  被上诉人李某2书面提供答辩意见,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

  一、大连市民政局事务服务中心开具的统一的收费收据,证明当时母亲去世的时候,火葬场收取了一些相关的费用,并没有送别场地和告别厅的费用。

  二、上诉人在企查查上搜索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并没有大连市泰安殡葬礼仪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称殡葬用品共计花费20800元并不存在。

  三、视频证据两份,拟证明一审关于墓穴的费用是虚假的,没有实际发生。被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二审法院经审查,刘玉芳去世后,小院及石狮子的费用为1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为13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是刘玉芳去世后,其单位发放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分配。刘玉芳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应由实际支付相应费用的家属享有,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对已故者家属和生前供养人员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一审认定上述费用不属遗产,并无不当。费用的发放因与死者家属的身份相关,与一般共有财产不同,一审参照最相近的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合理。

  诉人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母亲刘玉芳去世后,李某2独自为母亲办理了丧葬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李某1未参加,亦未支付费用,且在母亲刘玉芳生前,在有生效判决判令应当给付母亲赡养费的情况下,李某1仍未给付母亲刘玉芳赡养费,故,一审判决刘玉芳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的丧葬费由李某2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因李某2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对其多分,对李某1少分,并无不当,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偏差,但结果正确。

上海继承官司律师讲抚恤金的分配规则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关于抚恤金的那些事儿#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存在诸多的误区。那么,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抚恤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所以带有抚慰其家属,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

  抚恤金不是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民法典》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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